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英国涉外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8.3 英国涉外税收制度
8.3.1 个人所得税
1.对居民的税收
英国所得税法案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四大类,即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
和非居民。所得税法案本身并没有对这些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具体的确定规则体现在
法院判例之中。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从判例中概括规则。
按照判例法,税收意义上的英国居民一般指如下三大类:(1)事实上在英国居住6
个月以上的人;(2)在英国有可使用的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full-time)工作
者;(3)虽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习惯或实际逗留在英国的人。
除了居民以外,英国还有普通居民的概念。年复一年地居住在英国的人为英国普
通居民,大部分居住在英国的人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按照上述第(3)条规则确
定的居民同时也是普通居民。对那些在英国拥有住房者,若住房是其习惯住所,则既
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但在某种情况下两者有所区别。如果你常住在国外,一年内
在英国逗留183天以上,则视为居民而不视为普通居民;如果常住在英国,某一年去
国外工作或度长假,不在英国落足,则视为普通居民而不视为居民;在英国购买或长
期租赁住房仅供度假之用,偶尔光顾者,则是居民而非普通居民。纯粹的居民者和既
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者在海外所得的纳税责任上稍有不同。如果纳税人仅是居民而非
普通居民,其海外所得中的受雇工薪所得、投资所得(包括银行和房屋协会的存款利
息、股息、证券利息、租金所得),只就其汇入英国部分承担纳税责任,即按汇入原
则(remit-tance principle)征税;当纳税人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且不是英国永
久居民时,只有从非居民雇主取得的受雇工薪才能按汇入原则征税,其他从海外挣来
的所得(earning income)要全额申报纳税(某些项目可有扣除)。
在英国法中,永久居民的概念对所得税而言只有极有限的意义。大多数居住在英
国的人既是居民,又是永久居民和普通居民,任何形式的海外所得都不能按汇入原则
征税,而要全额纳税。对于原来是英国永久居民,后移居国外,又返回成为居民或普
通居民,有海外所得;或原来为外国永久居民,现来英国定居,有海外所得的情况下,
就涉及永久居民的认定问题,以便确定哪些所得能按汇入原则征税,哪些不能。英
国判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相当模糊,并且前后不一致。大多数判例主张,如果父母
为英国永久居民,儿女除非特别声明才放弃,否则自然为英国永久居民,不论现在居
住何处、有何国籍;移民、结婚等场合,要通过法律程序特别声明,才能放弃或成为
英国永久居民。在实际生活中,极少用到永久居民的规则。在绝大多数场合,通过居
民身份的确认就可以完成纳税人性质及纳税责任的认定工作。总之,在英国税法中,
被确定为居民者可能是非普通居民,普通居民和永久居民也可能是非居民。
虽然有上述原则性的分类规定,但现实生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通过原则难
以明确地加以规范,这就需要对原则进行诠释、推理、具体化,以便能运用于各个具
体情况。在英国,此项工作历来是由法院来完成的。一百多年来,有许多判例涉及这
个问题,所形成的主要规则可以概括成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6个月的计算
由于6个月的概念很模糊,因此在法律中就明确6个月等于183天,即在英国逗留
183天以上者为英国居民,不管是大年、小年,还是大月、小月。这一规则是在
Wilkie v.CIR中确立的。在这一案中,当事人于1947年6月2日下午2时抵达英国,打
算11月底离开。偶然事件迫使他选择购买11月30日的班机,然而航空公司取消了这一
次航班,他只得于12月2日离开英国,因此,他在英国逗留了182天又20小时。当事人
在与税务局的争论中获胜,不被判定为英国居民。法官在审判中认为,6个月不能作
月历而要作日历理解,6个月就是183天。在计算这183天时,不考虑在这一年内纳税
人来英国的次数,只要在一年内累计达183天,才将其视为居民,到达的这一天和离
开的这一天不计入这183天中。另外,这是英国会计年度的183天,而不是公历或任意
的183天。因此,一个人从4月6日抵达英国,仅住183天即成为其居民;而另一个人从
10月5日起在英国住了整整12个月,却不被看作居民。
(2)关于拥有可资使用住所的解释
当事人虽然没有在英国逗留达183天以上,但在英国拥有可资使用的房屋,且不
在外国从事全日制工作,不论在英国逗留的时间长短,也是英国居民。这一规则是在
In reYoung一案中确立的。在这一案中,一个外国商船船长在哥拉斯哥拥有一幢房屋,
供其妻子和儿女居住,虽然他本人在该纳税年度仅在英国逗留了88天,但仍被认定
为英国居民。
在CooPer v.CadWalader一案中,将拥有解释为包括长期租赁,也就是说,当事
人虽然并没有在英国购买住房,但如长期租赁了一个可自由支配使用的住处,即成为
英国居民。
拥有住房必须是以本人名义,若是以妻子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名义拥有住房,则不
构成使本人成为居民的条件。在Turnbull v.Foster一案中,一个纳税人在马耳他做
生意,且为该国正式居民。他的妻子在英国拥有一幢房子,他及妻子几乎每年都要光
顾那里,住上一段时间,他本人的居住时间不到成为英国居民的标准,也不因其妻拥
有住房而成为英国居民。
住房不必是严格意义上的,只要是可居住的场所,如游艇、猎房(hunting box)
等,都可作为判断的根据。在Bayard Brown v.Burt一案中,一个美国人多年居住在
他所拥有的游艇上,这艘游艇一直停泊在英Colcherstein的港口内,这个人被判定为
英国居民。
上述住房概念不包括旅馆;在CIR v.Zorab一案中,一个英国国民在印度充当公
务人员,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印度,退休前获得两年假期来英国度假,居住在旅
馆里,被判定为非居民。
在运用上述规则时,当事人是否在英国实际出现,不被作为决定的因素。也就是
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人不需要实际出现在英国而成为其居民。在Rogers v.
IRC一案中,一个船长整个纳税年度不在英国,但家庭仍在英国,他被认定为英国居
民。后来,所得税法案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已经在英国具有普通居民身份的英国和
爱尔兰国民,如果仅为偶然原因离开英国在国外居住,仍作为居民进行征税;为获得
英国居民身份的目的而非偶然原因居住他国,则不在此列。
仅仅拥有可资使用的住房还不是判定居民身份的惟一条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工
作状况。如果当事人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该纳税年度不在英国落足,即使该当事
人在英国有住房,也不能认定其为英国居民。在Reed v.Clark一案中,一个英国普
通居民在英国拥有一幢房屋,与其父母共住。1978-1979年这一纳税年度,他在美国
从事史志编撰工作,该纳税年度他被判定为非居民。
(3)关于习惯和实际逗留的解释
所谓习惯和实际逗留,是指当事人连续4年里每年在英国逗留91天以上,或在连
续4年(以上均指会计年度)里访问英国,每年平均逗留91天以上或4年中累计在英国逗
留1年以上。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从第5年起,就将其视为英国居民。如果当事人一
开始就有这样的意图,那么从一开始就可认定其为居民。这一规则是在上议院对
Levene v.CIR和Lysaght v.CIR两个案例的判决中作出的。
英国居民应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而不论其是否汇入英国。英国非
居民可就其某些境外所得享受优惠待遇。对英国和其他国家都应课税的所得,英国将
单方面或根据税收协定给予双重税收抵免。
英国居民的定义不是税法规定的,而是通过法院判决和税收实践发展起来的。其
他国家的居民可能同时还是英国的居民,因为他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居住在几个国
家。国籍对判断居民身份并不重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英国停留183天的个人,被
视为英国居民。判断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一般以整个纳税年度为基础,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一个新的永久性居民从其入境之日起即为英国公民;
②到其他国家永久定居的人,从其离开英国之日起不再是英国居民;
③在整个纳税年度,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如果他在一个纳税年度回英国
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或连续5年中平均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3个月,则从其离开英国
之日起即为非居民。上述个人从恢复在英国的永久居住之日起又成为英国居民。
年度总所得是把各项所得汇总并扣除一定可扣除费用,总所得减去个人宽免额为
应税所得。1991-1992年,应税所得在23 700英镑以下,适用税率为25%,超过部分
为40%;若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入了应税所得,纳税人有权就已纳的预扣税要
求给予抵免。
2.对非居民的税收
对非居民,英国仅就其源于英国的所得征税,如果他在英国通过分支机构或代理
人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资本利得征税。
(1)投资所得。直接支付给非居民的租赁所得,应由支付者按基本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有时也可由英国银行代扣代缴。英国非居民的来源于英国特定政府债券的利
息收入免缴预提税及利息税。一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英国的股息规定有全部或部分
税收抵免,但一般不适用于非居民。
(2)受雇所得。非居民在英国境内的受雇所得要缴税。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在
英国某些部门从事短期工作的收入免税。在英国工作时间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英
国居民,且不是由雇主的英国分支机构支付的雇员工资,也可以免税。
3.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对处理固定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的一种税。英国非居民来源于
英国境内的利得要纳税,对来源于境外的利得仅就汇入英国的部分纳税。利得税按个
人边际所得税税率来征收,全权信托为35%。
资本利得或损失根据其销售收入或市场价格扣除成本,或按照1982年3月3日的市
价计算得出,某些购置费用和处理费用可扣除。
个人从受赠资产及其他营业资产获得的资本利得,可以延付资本利得税。个人年
资本收入的第一个5 500英镑免税,这项免除也适用于残疾人或为残疾人设立的信托,
其他信托则有2 750英镑的免税额。
资本损失只能冲减资本利得,但可以无限期向前结转,与关联方交易发生的资本
损失只能冲减该关联方交易发生的资本利得。
4.旅居国外者的税收
根据临时合同在海外从事工作的人,可保留英国的居民身份,但只要他离开的时
间符合条件,则它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可免税。在国外某些部门工作的人员及从事短期
性工作的人的海外收入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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