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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澳大利亚涉外税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8.7 澳大利亚涉外税收   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放宽对外国在澳大利亚投资的控制,改变以前建立经营机构须 经政府批准的做法,但如果投资规模过大或性质特殊,仍须经财政部批准。外国公司 可以在澳大利亚建立于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必须缴纳46%的公司所得税和30%的 汇出利润预提税;而分支机构要负担51%的公司所得税,但不缴纳汇出利润预提税。 通过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公司,所得税由每个合作者承担。另外,许多私人经济由委 托代理经营,所得税由受益人负担,而不按合作公司对待。   8.7.1 个人所得税   居民和非居民同时被视为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外籍人员从入境第一天 起,在澳大利亚居住超过6个月的,即被视为居民。居民应就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收 入纳税,适用20%~47%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已经纳税, 可以给予抵免。非居民仅就其在澳大利亚取得的收入纳税(不包括净资本利得),适 用29%~47%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非居民个人的所得中包括净资本利得,或非 居民个人的年龄低于18岁,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对非居民所取得的汇出境外的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预提税,税率分别为30%(股息)、10%(利 息)、30%(特许权使用费)。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按协定税率缴纳预提税,在取 得收入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此外,对外籍人员从雇主那里取得的出国津贴, 政府在计税时给予特殊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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