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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利用贸易公司在瑞士进行税收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6.7.2 贸易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地具有较低税率,或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2.可以提供足够的真实的管理活动和其他业务,以表明公司不是影子公司,使 它和其他高税目的购销交易被有关税务当局承认。   3.纯避税地会受到更严格的转移定价调查,不宜入选。   6.7.3 瑞士的相关税法规定及操作建议   1.整体优势:从以上设立条件看,瑞土是相当理想的贸易公司设立地点,它位 于欧洲大陆中心,经济发达,可提供足够的真实业务。税法体系完备,有优惠政策, 签订了大量税收协议,可提供保护。不属于纯避税地,不会有太多反避税地条约和反 转移定价的限制。   2.具体规定:   (1)如果所建公司没有任何真实业务活动,属于信箱公司,只能享受9.8%的联 邦税的减免,地方增值税有名义减免,无优惠。   (2)如果所建公司有部分真实业务,可寻求对转移定价和滥用税收优惠限制规定 的最小化,即得到协定保护。   (3)如果所建公司在瑞士设立办公室、雇佣当地员工,可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 但必须在瑞士的销售比例小于20%。税负在10%~18%左右。   (4)以股息形式汇出瑞士的资金要缴纳35%的预提税。   3.操作建议:   (1)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可利用大量不属于常设机构的判定因素的经营形式,如 货物存储(在实际销售地建立仓库),陈列(建立陈列展厅),交付和采购,广告宣传, 搜集情报及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等,把这些活动与真实的经营活动结合。   (2)分支机构与子公司的选择。建立只作为母公司位于主要贸易国的子公司,在 瑞士的有关预提税可减免至0~5%。   (3)利用延期纳税规定。利润滞留贸易公司或再投资可使母公司推迟向居住国纳 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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