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3.10.3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问题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后,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着其组织
形式如何规范问题。《公司法》出台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基本
上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未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组织形式予以明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直在一种不很规范的状态下运行,
即有按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也有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登记的。
《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明确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条专门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配合
《公司法》的实施,处理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
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研究和论证,
于1995年7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
的执行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
责任公司;
2.非单一投资主体设立的外资企业,符合《公司法》第20条规定条件的,可以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单一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外资
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3.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经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确
定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未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明确规定,而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也可以登
记为非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另外,由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外商投资的股
份有限公司一般按下列原则予以登记:
1.有外国投资者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资者认购公司发
行股不足25%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为非外商投资
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外国投资者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外方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股
达25%以上,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审批和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3.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占公司股份25%以上的,视为外
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3.10.4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请参见本书的第4、5、8章的相关内容,本书分别从地区、行业和税收筹划方案
等角度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分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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