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3.11 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
司
这四个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用得较为频繁,也易被人误解,因而有必要在此做一
简单阐述。
一般理论认为,母公司是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而能够对其他公司进
行控制的公司。而总公司则指全资设立不定数量、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分支营业机
构的公司。从法理上来讲,母公司和总公司都应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是企业法人。相
对母公司和总公司而言,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称为子公司;而附属于总公司不能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则称为分公司。由此可见,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能
同一而语,区别在于: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是企业法人;而分公司
两方面都不具有独立性,与总公司为一整体,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
公司承担。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律上不存在母公司和总公司的明确概念,
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地位得到了确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公司以后不得再登记
为“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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