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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私营企业——合伙企业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5.4 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设立简便,出资灵活,企业结构简单,便于管理,综合而言,合伙企业 具有如下特征:   (1)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没有合伙协议 就没有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的形式要件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质要件是第13条 规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以上两个要件构成合伙协议的必备要求,缺一 不可。   (2)共享共担合伙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相互依赖的 基础之上,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视同自然人的法律拟制主体。合伙人共同出 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一样。   (3)共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务 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各合 伙人对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不得以同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责任约定、第三人 担保、超额出资,债务责任份额划分为由主张免责,对于债权人,负有连带责任的每 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 务的合伙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有: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2 人以上,少于2人者不能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企业的上限人数法律没有限定,由 合伙企业设定人自行决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公 民),而且必须是能够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是法 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签订的以各自提供资金、实 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等为内容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 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协议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在出资的形式和数量上是自由 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需验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组织,同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一 样,应有一个称谓,以区别于他人。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和“公司”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同其他组织一样,固定的经营场所 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必要设备是必不可少的。   4.合伙企业的税负特征   合伙企业在纳税方面与个人独资企业非常相似,也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不需缴 纳企业所得税。它也是在收入扣除成本和相应的税费后,各个合伙人以实际获取的净 收益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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