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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5.3 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如果由一个法人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 企业,则不能办成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个法律特征具有革命性的意 义,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对个人财产权的认同和保护。   (3)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无论什么原因终止,不能以企 业自身财产承担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简单得多,主要是: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承担有限公司责任,因而其名称不能 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临时经营性的、流动的不能 作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需要多少数量从 业人员没有限制性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类似于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它不需缴纳企业所 得税,但需以收入扣除营业税等税费后的净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对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它是以“个人”而不 是以“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的,目前,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尚无明确的税收政策。 至于税收优惠也较少。如个人、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 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财 务不健全,因此国家对其给予优惠较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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