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5.3 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如果由一个法人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
企业,则不能办成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个法律特征具有革命性的意
义,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对个人财产权的认同和保护。
(3)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无论什么原因终止,不能以企
业自身财产承担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简单得多,主要是: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承担有限公司责任,因而其名称不能
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临时经营性的、流动的不能
作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需要多少数量从
业人员没有限制性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类似于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它不需缴纳企业所
得税,但需以收入扣除营业税等税费后的净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对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它是以“个人”而不
是以“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的,目前,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尚无明确的税收政策。
至于税收优惠也较少。如个人、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
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财
务不健全,因此国家对其给予优惠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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