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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税收制度的最新变化——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2.3.2 增值税   1.从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生产型增值税,意味着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税金不能在本期凭增值税 发票全额抵扣,只能与资产原值一起计入资产价值,在生产年限中逐年摊销;而产品 原材料、动力等进项税额则可以直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直接扣除。消费型增值税,意 味着本期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而不是作为固 定资产的价值逐年转化到当期的产品和服务中去。   生产型增值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引入的,当时主要是为防止投资过热、控制 通货膨胀和增加税收收入;而现在,中国面临通货紧缩、投资不振问题。因此,基于 以下几个原因,我们可以合理预测我国增值税将从生产型改变为消费型:   (1)在生产型增值税下,17%的税率是企业一个沉重的负担,不利于刺激企业的 固定资产投资。若增值税从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虽然总税额不变,但企业当期纳税负 担减轻,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刺激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投资, 消除增值税重复征税带来的负担。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是消费型,而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客观上对 外商吸引力不足,阻碍了外国资本进一步的投资。   (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企 业制造成本的下降,能够带动利润增长,有利于刺激企业进行资产投资。   但是,增值税从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也存在一些困难。首先,改变后的增值税应 该适用于中国所有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但是目前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内生产的产品和国外生产的产品处理不同,所以为符合WTO规则,必须对现行的 一些政策进行调整;其次,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后,消费者将全部承担企业资产投资的 增值税。因此,一个可能的转变大概是分两步走:①允许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②允许抵扣已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如果这样,是否需要对企业 已有的固定资产实行追溯调整,又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结论。   2.征收范围扩大   现行增值税覆盖有形产品和特殊劳务;营业税则包括一般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 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可以环环抵扣,营业税不能抵扣,由购买者支付。理论上,增值 税和营业税二者只征其一,但是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却需要同时支付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将导致外购无形资产和外购劳务(如广告、租赁、交通支出等) 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在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基础上再重复增收增值税。 为解决这个问题,有2种方法:(1)用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从目前看,该方法还不 成熟,除了税制上的原因,还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利益的调整问题;(2)扩大增 值税征收范围,部分取代营业税,如针对建筑、运输、邮电、销售不动产和其他生产 性质的劳务服务。该方法较为可行,但是也需要调整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分成上的利益 冲突。   3.税率降低   增值税另一可能变化是税率降低。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 加一档低税率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商业企业4%,商业企业之外 的其他企业6%。这些都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如交通运输、建筑业等3%,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5%,娱乐业5%~20%。当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将 不可避免地提高物价,为了防止通货膨胀,降低增值税税率是应该的;而且我国也规 定了一系列免税和出口退税。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我国可能降低企业增值税税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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