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概念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第1章
税收筹划概述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1.1.1 概念
人们在谈到税收问题时,经常提到“偷税、逃税、漏税、避税、税收筹划”几个
词,并且疏于区分、常常混同。其实,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些词是有着特定内涵的,
区分清楚这几个词的内涵对于我们科学地、理性地讨论税收问题至关重要。
“偷税”和“逃税”是用于描述已构成“偷税罪”的行为,两词的含义相同。所
谓偷税罪,在我国《刑法》第201条中有明确规定,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国
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税款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1)该
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这是该罪区别于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本
质特征;(2)该罪在客观方面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3)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4)该罪
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具有逃避应纳税款和非法获利的目的。
“漏税”与“偷税(逃税)”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指的是由于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的过失而发生漏税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例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
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行为。简而言之,漏税是一种
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可能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性处罚,例如需缴付滞纳
金或罚款,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和缺陷来减轻其纳税支出。避税是一种
合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它是违反国家政策取向和立法本意的。一旦相关
法律法规得到了补充和完善,原本合法的行为就会变为非法,纳税人如果继续从事该
行为的话,就会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裁。例如,企业常常利用价格转移的方法把企业
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的关联企业中去,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所得税率。这种做法曾经
是不违法的,被称为转移价格避税;但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这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
继续从事这样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一词在欧美国家广为人知,而在中国却鲜有知晓,并且
人们一接触这个词,往往以为是偷漏税或避税的委婉说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
税收筹划的概念做个解说。
美国著名法官汉德曾在一个判例中对此有过精辟的定性与论述:“法院一再声称,
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
无论他是富翁,或是穷人。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
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依法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
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
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的《国际税收辞典》所给出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
通过纳税人合法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实现缴纳的最低的税收。”
笔者作为一名中国的执业律师,一名在上海同济大学从事相关教学与研究的教师,
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与研究体会,为税收筹划一词赋予如下定义:
“纳税人顺应国家政策方向,对自身的经营活动做战略性策划与安排,以达到税
负最小化目的,其实质是:遵守法律、合理策划、用足政策、用好政策。”例如,企
业在新招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岗职工,从而名正言顺地享受国家关于吸
收下岗职工可以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既减轻了企业的税收支出,又为社会做了好
事,没有任何潜在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纳税义务,社会各方应当有一个理性的、全面的认识。企
业应当依法纳税,这是所有人的共识;但是企业作为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它也有
节省税收支出的要求和权利。一个理性的经营者必然会从增收和节支两个方向去努力
使企业的收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节省税收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无可厚非的。社会公众不应因为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对企业纳税
提出更多的、基于社会义举的要求,因为那是和企业的根本特征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规
律相违背的。其实,如果一个企业主动去缴纳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往往反映出企业
中存在不理性的甚至是欺诈性的东西。例如,1993年沈太福的长城公司在没有卖出一
台电机、没有一分钱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了1100万
元的税款。沈太福的“义举”实际上是拿纳税证明去欺骗广大投资者,使他们继续相
信长城公司运行良好、不是骗局。类似地,现在很多上市公司出于某些目的,毫不吝
惜地缴税甚至重复缴税,这不仅不值得赞扬,反而应当引起人们的警惕和深思。
已经曝光的某明星逃税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纳税问题的广泛讨论。在讨论中,
一些媒体和个别专家不仅批判明星利用公司避税,甚至把企业依据现行法规减少税
收支出的行为也纳入批判之列。笔者以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或企业依据国家
现行税法制度,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减少纳税支出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
在税收问题上,重要的是分清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的是非问题,而不应当把纳税义
务与社会义举混为一谈,否则将不利于建设一个法治的、理性的市场经济环境。
严厉打击偷税逃税行为、积极制止和纠正漏税行为、完善法规以减少避税的空间、
提倡和鼓励企业的节税行为,或许应当是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纳税问题的理性
态度。希望明星逃税案件的发生不会对我国税收征管的立法和执法带来矫枉过正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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