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不同投资形式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4信息】 7.3.2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者所承担的税负依年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为税收筹
划提供了可能。
案例7-9
王女士2000年下岗了,随后便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了一个经营建材的
公司,其丈夫在工余时间也协助她做一些与经营有关的修理业务。一年下来,他们核
算了一下,其经济业务获利3万元,修理业务也有3万元的利润收入。一天,有位税务
筹划专家来了,建议他们分开经营,再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这时,夫妻俩发愁了,
试从税收负担角度来分析哪种方式更好些?
分析:
方案一:只有一个独资企业时
应纳税所得额为:60 000×35%-6750=14250(元)
企业实际获利为:60000-14250=45750(元)
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为:14 250/60 000×100%=23.75%
方案二:分开经营后
经营建材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0×20%-1 250=4 750(元)
经营修理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0×20%-1 250=4750(元)
两个企业合计缴纳所得税为:4750+4750=9500(元)
分开经营后的税收负担率为:9500/60 000×100%=15.83%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税收筹划以后税收负担率下降了7.92(23.75-15.
8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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