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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职工工资的安排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马克思说,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 同样,对一个企业来说,职工是最重要的资源。这意味着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 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建立 有效激励机制的基本思路在于科学合理地设计职工的报酬,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兴 衰紧密联系。为了论述的便利,我们将职工分为管理者和一般员工。 一、管理者激励机制的设计 目前,对企业管理者的激励办法主要有实行年薪制、发放股票、增加工资福利等。 对管理者来说,各种不同的激励方法其税负情况是不相同的,管理者可以选择有利的 激励方式获得税收上的利益。 1.年薪制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管理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纳的税款, 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管理者按月取得的基本收入,应在 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进行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 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 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2.工资福利 管理者取得工资、福利、奖金时,应将工资薪金和月奖金并在一起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 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直接 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 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 应纳税款。对于福利所得,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的福利所得,包括按职工工资 总额的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6%提取的医疗保险,按职工工资20%提取 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0.6%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税法规定,这些法 定的福利支出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是企业 福利,企业一般通过实物的形式给予职工一些补贴,这些属于附加福利,应该计入企 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纳税。 3.股票 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管理者取得股票时,其认购价低于当期发行价或市场价的 数额,属于管理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者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到底那种方式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企业和管理者利益的实现呢?我们通过下例进行 说明。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激励管理者,采取了如下三种工资支付方式:①实行 年薪制,年薪50万元。②月工资3万元,但社会平均工资为每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2.16万元,1.8万元,0.216万 元,年终奖为8624万元。③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年终以0.48元/股的价格获得股票 5万股,当年后,预计股票价格为40元/股,当年利率水平为8%。 第一种方式: 管理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2-800)×30%-3375]元×12=106620元 第二种方式: 管理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00-600-400-25-800)×25%-1375] 元×12+86240元×40%-10375元=87646元 第三种方式: 管理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10%-25]元×11+(2000+476000- 800)元×45%-15375元=200410元 从计算可以看出,在这三种方式中,以股票期权为最优,其次为工资福利和年终 奖,最后为年薪制。 二、一般员工薪金支付方式的筹划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一般员工的薪金支付方式也变得多样化。但税法对 不同的工资和薪金支付方式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企业管理者懂得税法,合理选择 一般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则会使一般员工的税负发生变化。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A,2000年聘请了一位外籍总经理进行企业管理,合同约定 其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后,可获得人民币380000元,不是实行年薪制。该总经理每月 领取人民币15000元,余额年终完成相关指标后以奖金的形式一次性付清。 其个人所得税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月份取得所得应缴的税款;二是年终取得所得 应缴的税款。该总经理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全年按月所得应纳税额=[(15000-4000)×20%-375]元×12=21900(元)。 (2)年终一次性所得应纳税额=(380000-15000×12)元×45%-15375元=74652 (元)。 (3)全年合计为96525元。 第二年该公司改变了工薪的支付方式,该总经理按月领取工资的平均数,如果年 终没有达到企业与其经营的目标,则按规定返还多拿的工资,则: 全年应纳税额=[(380000/12-4000)×25%-1375]元×12=66500元 这两种方式比较起来,第一种方式比第二种方式多缴纳税款30025元。由此可知, 工资的不同支付方式,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在采取工资支付方式时,一定要仔细筹 划。 三、相关费用的安排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主往往为职员提供各种费用开支。这样,一方面减少 了纳税人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由企业主向纳税 人提供伙食、交通费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相应减少一部分劳务报酬。对企业主来说, 并没有增加开支,但对纳税人来说,这些伙食、交通等开支是其日常开支,若由纳税 人购买,则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在个人收入专题中有详细的介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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