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职工工资的安排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马克思说,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
同样,对一个企业来说,职工是最重要的资源。这意味着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
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建立
有效激励机制的基本思路在于科学合理地设计职工的报酬,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兴
衰紧密联系。为了论述的便利,我们将职工分为管理者和一般员工。
一、管理者激励机制的设计
目前,对企业管理者的激励办法主要有实行年薪制、发放股票、增加工资福利等。
对管理者来说,各种不同的激励方法其税负情况是不相同的,管理者可以选择有利的
激励方式获得税收上的利益。
1.年薪制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管理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纳的税款,
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管理者按月取得的基本收入,应在
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进行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
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
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2.工资福利
管理者取得工资、福利、奖金时,应将工资薪金和月奖金并在一起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
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直接
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
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
应纳税款。对于福利所得,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的福利所得,包括按职工工资
总额的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6%提取的医疗保险,按职工工资20%提取
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0.6%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税法规定,这些法
定的福利支出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是企业
福利,企业一般通过实物的形式给予职工一些补贴,这些属于附加福利,应该计入企
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纳税。
3.股票
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管理者取得股票时,其认购价低于当期发行价或市场价的
数额,属于管理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者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到底那种方式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企业和管理者利益的实现呢?我们通过下例进行
说明。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激励管理者,采取了如下三种工资支付方式:①实行
年薪制,年薪50万元。②月工资3万元,但社会平均工资为每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2.16万元,1.8万元,0.216万
元,年终奖为8624万元。③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年终以0.48元/股的价格获得股票
5万股,当年后,预计股票价格为40元/股,当年利率水平为8%。
第一种方式:
管理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2-800)×30%-3375]元×12=106620元
第二种方式:
管理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00-600-400-25-800)×25%-1375]
元×12+86240元×40%-10375元=87646元
第三种方式:
管理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10%-25]元×11+(2000+476000-
800)元×45%-15375元=200410元
从计算可以看出,在这三种方式中,以股票期权为最优,其次为工资福利和年终
奖,最后为年薪制。
二、一般员工薪金支付方式的筹划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一般员工的薪金支付方式也变得多样化。但税法对
不同的工资和薪金支付方式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企业管理者懂得税法,合理选择
一般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则会使一般员工的税负发生变化。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A,2000年聘请了一位外籍总经理进行企业管理,合同约定
其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后,可获得人民币380000元,不是实行年薪制。该总经理每月
领取人民币15000元,余额年终完成相关指标后以奖金的形式一次性付清。
其个人所得税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月份取得所得应缴的税款;二是年终取得所得
应缴的税款。该总经理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全年按月所得应纳税额=[(15000-4000)×20%-375]元×12=21900(元)。
(2)年终一次性所得应纳税额=(380000-15000×12)元×45%-15375元=74652
(元)。
(3)全年合计为96525元。
第二年该公司改变了工薪的支付方式,该总经理按月领取工资的平均数,如果年
终没有达到企业与其经营的目标,则按规定返还多拿的工资,则:
全年应纳税额=[(380000/12-4000)×25%-1375]元×12=66500元
这两种方式比较起来,第一种方式比第二种方式多缴纳税款30025元。由此可知,
工资的不同支付方式,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在采取工资支付方式时,一定要仔细筹
划。
三、相关费用的安排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主往往为职员提供各种费用开支。这样,一方面减少
了纳税人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由企业主向纳税
人提供伙食、交通费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相应减少一部分劳务报酬。对企业主来说,
并没有增加开支,但对纳税人来说,这些伙食、交通等开支是其日常开支,若由纳税
人购买,则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在个人收入专题中有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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