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定价策略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产品的销售价格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自由定价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常常利
用降低价格将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挤出市场,从而获得垄断地位,攫取超额利润。
企业降低价格的目的是多重的,有时不仅仅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而是为了整个企业
的经营战略。
与纳税筹划有关的定价策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与关联企业间合作定价即转
让定价,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间的整体税负;一种是并不与别的企业合作,而是主动
制定一个稍低一点的价格,以获得更大的销量,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也就是说价格
降了,收入不一定减少。
一、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方式
转让定价原本是一个中性词,指跨国企业所属的各企业间转让商品、劳务和无形
资产的内部定价方法。此类转移定价方法一般是从管理学角度提出的,并不是处心积
虑地转移利润以求避税。但目前国内学者一般认为,转让定价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关
联企业各方采取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转让相互间的劳务产品、信息、
技术、特许权、费用等,从而实现整体税负最小的行为。我们这里只考虑商品和劳务
的定价问题,转移定价之所以能够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在于税率的差异性。这种差异
性包括:①一个国家中不同地区之间税率的差异。例如我国在沿海地区设立了许多经
济特区与开发区,并实行优惠税率;对老少边穷地区也实行优惠。②不同国家之间税
率的差异性,这为跨国企业集团转移利润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中国许多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③在生产的不同环节征收不同的税收或征收同
种税,但税率不一样。如有的税收只对生产环节征收,有的税收只对消费环节征收,
在不同环节设立不同的企业就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获得税收上的好处。④在不同的产业
中征收不同的税收,这主要是国家为了促进某些产业的发展而采取的积极措施,也为
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筹划提供了机会。总而言之,只要存在着税率差异并且两个
企业有业务上的往来,就可以进行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具有两重性,有正常的一面,也有不正常的一面。应该允许关联企业之
间的内部交易作价可以采取与市场正常价格有别的灵活性;同时不要把不正常的转让
定价与避税直接等同起来。用欺诈手段虚开销货凭证、设置假账等方式进行转让定价
就属于偷税行为,是不正常的转让定价。有的可以认定是避税行为,比如企业集团出
于税收上的动因,在价格上做文章,不正常地抬高或压低价格等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对这类避税行为税务机关进行调整是必要而且合理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的问
题,在度以内属于正常行为,超过了度就应该被认定为不合理的行为。同样,对于转
让定价行为,当价格调整与市场正常价格相差不太远、利润转移不算多时,就不会遭
受到税务部门的价格调整。当然与税务部门合作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因此,采用此
方法减少税负一定要有度,最好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
某制衣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1994年。外方为日本一跨国公司,
注册资本440万美元。该企业主要产品是运动衣,产品全部出口,经营期限为12年。该
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盈利,累计亏损达4000多万美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但是该企
业在年年亏损的情况下仍能继续生产,此情况引起当地税务机关的高度注意,因此对
其开展了反避税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该企业的原材料全部由投资方指定进口,合同
全部由投资方与客户签订,公司只按总部传真过来的订单安排生产,然后出口给总部
指定的客户。显然,两企业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该公司1999年每套运动衣的出口价
格为200元,原材料成本为152元;2000年产品出口价格为205元,成本为170元。而另
一家与其类似的独立的日本企业,1999年每套运动衣出口价格为210元,原材料成本为
90元;2000年产品出口价格为215元,原材料成本为95元。可见,该公司与投资商存在
转让定价行为。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利润调整,累计调增利润3000万美元。由此例
可以看出,各国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是管理得比较严格的。要想通过这种方法
避税,一定要注意度的问题,只有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价格调整才能够达到目的。
关于转让定价,在后面有专门一章进行论述。
二、主动制定一个较低的价格
可能有人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产品的销售价格越高越好,其实不然。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产品的销售价格提高,会导致销量的减少,因此总收入不一定
提高。售价与销售量之积所构成的销售收入呈现先升后降的变化,因此两者乘积最大
者为价格最优点。其次,价格过高可能会导致税负大幅增加。由于税法存在一些特殊
的规定,如价格在某一标准以下便能获得税收优惠;或存在一个起征点,在起征点之
下不予征税,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等,因此厂商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
价格的高低对税负造成的影响。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的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应就其全部的增值额征税。还有我国
增值税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这三个条件为: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所列的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
值的货物。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应依照6%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
税人依照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由于我们具有指定房地产和固定资产价格的权利,
因此能够利用定价权利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某工业企业准备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大型机床一台,该设备原值200
万元,已计提折旧90万元,假定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0万元,有以下几种销售方案。
方案一: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0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方案二:以原值200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方案三:以高于原值的价格202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方案四:以高于原值的价格212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方案五:以高于212万元的价格出售。
对于方案一,按规定不要缴纳增值税,其净收益为(190-90-10)万元=90万元;
对于方案二,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其净收益为(200-10-90)万元=100万元;
对于方案三,按规定须缴6%的增值税,其计算为[202/(1+6%)]万元×6%=
11.4336万元,其净收益为(202-10-90-11.4336)万元=90.5664元;
对于方案四,按规定须缴6%的增值税,所缴纳的增值税为[212/(1+6%)]万元
×6%=12万元,其净收益为(212-90-10-12)万元=100万元,与按原值出售一样;
对于方案五,经计算会发现净收益高于原值。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以高于原值出售固定资产时,其净收益先是低于按原值出售
固定资产;当售价提高到某一程度时,净收益才开始大于按原值出售。故售价高不一
定净收益多,一定要将税收的因素考虑进去。为了简便,本例没有考虑城建税和教育
附加费。
再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共开发2万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其成本费用开支为:地价
600元每平方米,开发成本1000元每平方米,总共利息支出35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为
销售房地产确定了以下三种销售方案。
方案一:每平方米3200元。
方案二:每平方米3000元。
方案三:每平方米2800元。
请问该公司选哪一种方案为最佳方案(已知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费税
率为7%,教育附加征收率为3%)?
经计算,在各方案下,房地产开发商的各项费用支出、增值税额、增值税税率及
应纳土地增值税、最终收益见表14-1。
表14-1 房地产开发商的各项费用、应纳税额和最终收益 (单位:万元)
总销售 地价 开发 开发 利息 税 其他 增值税 增值 土地 净收
方案 收入 成本 费用 支出 金 扣除 率 增值税 益
一 6400 1200 2000 180 350 352 640 1678 35.54% 503.4 1174.6
二 6000 1200 2000 180 350 330 640 1300 27.66% 390 910
三 5600 1200 2000 180 350 308 640 922 19.71% 0 922
虽然第一种方法可以获得最大收益,但收益值增加200多万元,而且价格定得过高,
可能会使消费者的购买需求急剧下降,因而不是很理想;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相
比,明显是第三种方案好,该方案不仅价格便宜,可以尽早实现销售,获取资金,而
且收益更好,因而应选择第二种方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