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销售方式的选择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销售方式不断
创新,不同的销售方式会有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
销售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描述的是
“商品惊险的一跳”。若跳过去了,商品便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倘若没有跳过去,
便跌得粉身碎骨。在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如最近几年
出现的电子商务,纳税人便是利用了最新的网络发展技术。不同销售方式的出现,对
税收制度来说是一种挑战。本书中,我们主要分析一下税法上有明确规定的几种销售
方式。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优惠形式。给予优惠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如购货方购货数量巨大;购货方信誉良好;购货方处于垄断地位;购货方是老顾客等,
其目的是为了促销,吸引更多的顾客。折扣销售的具体表现形式为:某企业规定,购
买100件以上商品的,折扣5%;购买500件以上的,折扣10%;购买1000件以上的,折
扣15%等。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
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
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扣除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贷款,
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付款,
货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行
为,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
折扣严格区分开来。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产品质量、性能或规格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要
求给予的一种价格上的补偿。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
中扣除,以其余额缴纳增值税。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
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
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
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消,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
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还本销售方式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达到一定期限后,将其货物价款的全部或部
分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在筹集资金,因而税法规定,应以全
额为计税金额。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
等价款的货物相互交换,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
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
核算购货并计算进项税额。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利润率为20%,现销售200元商品,其成本为
160元,国庆期间为了促销欲采用四种方案。
方案一: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的价格定为20元,即买新货时可以少缴
20元。
方案二:商品九折销售。
方案三:购买物品满200元时返还20元。
方案四:购买物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为12元,均为含税价
格。
某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四种方式的税负情况是不同的。
如果仅考虑增值税,则计算结果为:
方案一:由于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按规定不能用旧货的价款抵消新货
的价款,即应该按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元×17%-[160/(1+17%)]元×17%=5.81元
方案二:采取折扣销售只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即按折扣后的
余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80/(1+17%)]元×17%-[160/(1+17%)]元×17%=2.91元
方案三:按税法规定应该按200元缴纳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元×17%-[160/(1+17%)]元×17%=5.81元
方案四:物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的形式销售商品应缴纳增值税,计
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元×17%-[160/(1+17%)]元×17%=5.81元
除了销售200元商品要缴纳增值税外,赠送20元小商品应该视同销售,同样应该缴
纳增值税。赠送物品应纳增值税=[20/(1+17%)]元×17%-[12/(1+17%)]元×
17%=1.16元
总计应该缴纳增值税为(5.85+1.16)元=7.01元
如果仅考虑增值税,上述四种方案第二种最好,税负最轻为2.91元;第四种方案
最差,税负最重为7.01元。读者如果感兴趣,还可以增加其他的税种进行考虑,以得
出更为准确的答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家同样是出售200元的商品,给顾客20元的让利,但由于
商家采取的销售策略有区别,导致税负也不一样。因此,对于在节假日让利促销的商
家来说,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咨询,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再如,某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采取了预收订金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即购房户先支
付房屋价款的40%作为购房定金,待房屋建成后再缴足剩余的款项。从收取定金日至
房屋建成日这段期间,公司按9%的年利息对购房户缴纳的定金计息,在剩余的60%款
项中予以抵扣。有人向该公司购买10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于2000年7月1日缴纳定金价
款为40万元。2000年11月1日房屋建成,购买者获得利息1.2万元,缴余款58.8万元。
税务局认为,购买者获得利息为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项目,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该公司代扣代缴。而该公司相当于以8%获得贷款,比同期银行的6%高两个百分点,
因此有一部分利息费用不能计入财务成本中。由此可知该公司采取这种方式促销其代
价太大,如果该公司采取降价销售,一来可以免去个人所得税;二来免除了利息率高
于同期银行利率而补缴的所得税;三来降低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按98.8万元的销售价
格开具房屋销售发票;二是要相应地改变账务处理。
在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应特别注意电子商务形式。目前,对一些电
子商务没法征税,如果企业能够将自己的商品电子化,便能够减少一部分税收。关于
电子商务的筹划,后面有一章专门进行论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