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折旧方式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具体内容为:①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
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
是等额的。②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
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③年数总和法又
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
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
的逐年数字总和。
由于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属于企业经营费用的一种,影响着企业的利润,因此选
择不同的折旧方式,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
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
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业、
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财政部批准的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
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
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例如,某工业生产企业有一台大型设备,原值为2000万元,假设残值为零,折旧
年限为5年,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30%。分别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
总和法,则其能够抵扣的所得税款是不一样的,具体计算如下:
1.平均年限法
年折旧率为20%,每年折旧额为2000万元×20%=400万元。
每年抵扣税款为400万元×30%=120万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折旧额=2000万元×40%=800万元;
第二年应提折旧额=(2000-800)万元×40%=480万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额=(1200-480)万元×40%=288万元;
从第四年起改为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四年应提折旧额=432万元/2=216万元;
第五年应提折旧额=432万元/2=216万元。
3.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的年数/预计使用的年数总和。由此可知折旧率分别为5/15;
4/15;3/15;2/15;1/15。
第一年应提折旧额=2000万元×5/15=666.67万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额=2000万元×4/15=533.33万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额=2000万元×3/15=400万元;
第四年应提折旧额=2000万元×2/15=266.67万元;
第五年应提折旧额=2000万元×1/15=133.33万元。
各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额的影响见表15-2。
表15-2 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平均年限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年 份 折旧额 抵扣税额 折旧额 抵扣税额 折旧额 抵扣税额
第一年 400 120 800 240 666.67 200
第二年 400 120 480 144 533.33 160
第三年 400 120 288 86.4 400 120
第四年 400 120 216 64.8 266.67 80
第五年 400 120 216 64.8 133.33 40
合 计 2000 600 2000 600 2000 600
从表中的数据可知,从总额上来说,三种不同的方法,最后的折旧总额都是一样
的,税款的抵扣总额也一样。但采取加速折旧法,起初年份的折旧额比采用平均年限
法多一些,但以后年份则要少一些。这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是可以促使企业更新设备、改进技术,实现良性循环,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虽然加速折旧有上述的好处,但并不是在什么条件下都能够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
好处。例如,在免税、减税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负的影响是负的。正如
上面所分析的,加速折旧在开始抵扣的税款要大于平均年限法,但是由于这时企业处
于免税期,得不到任何税收上的好处。而在后期,企业进入纳税期后,平均年限法计
提的折旧又多于加速折旧计提的,因此采用加速折旧反而导致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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