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信托筹划法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信托筹划法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
通过在该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
惠进行筹划的一种方法。
在我国,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造成了地区之间税负的不平等,也为通过财产
信托进行筹划提供了方便。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等财
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靠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
接经济效益的目的。
例如,湖南某集体企业,1999年将整个企业的财产全额虚设为深圳市一信托公司
的财产。2000年该企业利润收入3400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
税1122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当年实际纳税420万元,节省税款702万元。
更一般的情况是将信托建立在避税地。比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优惠政策的
出台,有着种种优惠政策的中关村便可以认为是避税地,此时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
公司。如果委托人希望的话,一项中关村信托便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
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
信托、受托、受托人管理异地的情况便出现了。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这
也为纳税筹划创造了更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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