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进项税额确认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我国增值税法对允许企业抵扣的当期进项
税额在时间上有严格的规定。结算方式不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是不同的。
对于纳税人而言,并非想什么时间抵扣就能什么时候抵扣。有时资金已经付出了,但
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无疑等于企业的一部分税款提前缴纳,损失资金的时
间价值。有的企业在结算日附近违反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规定,提前将下期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局发现,将按偷税论处,并且将其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剔除,以后不论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时,均不得计入进项税
额申报。由此可知,充分理解税法的规定,在合法的条件下使进项税额抵扣提前是必
要的。
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
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
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
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投
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
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
予以抵扣。
仔细研究以上规定,我们发现进项税额的申报时间是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操作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时,如果需要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则应加
快购进货物的验收入库,或督促对方尽快发货,使抵扣时间提前。②采取分期付款结
算方式的,税法规定必须在所有付款方式支付完毕后才能抵扣,如果支付期限很长,
则已经支付的货款得不到抵扣,这对企业来说很不合算。因此可以考虑将付款合同按
日期开成多个延期付款合同,这样在每次付款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③商业企业
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货物时,可以来取协商提前拿到发票和证明材料的办法。④对
于购进劳务的,可以采取提前付款并减少支付金额的办法。⑤由于增值税法只规定了
进项发票入账的“上限”,即在货物验收入库或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但对下限并未
做出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增值税发票长时间跨度抵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某些享受
阶段性优惠的企业便将进项发票留到优惠结束后的征税期内进行抵扣。⑥将当期购进
的货物都按照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处理,只有等到其真正改变用途时,才将其进项税额
转出。我国税法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企业为了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时采取了如
下不规范的做法:①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因货物质量、规格等
原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相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进行调整。有些企业在销货退回和折让时,不进行进项、税额的扣减,而将应退回的
货款作为其他应收款收回。②实际收到材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
按实际收到数支付。③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生毁损,供货方或保险
公司已经赔偿,企业不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④企业还将非生产用货物和劳务支
付的进项税额混作生产用货物和劳务。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要检查前三种行为,必
须通过对材料有关的账户与进项税额的账户进行复核与分析,特别注意材料账户的贷
方或借方红字的内容是什么;对于第四种行为,需要对进货发票、原材料账户的贷方
或借方红字、在产品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产成品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的性质进
行分析,找出它们的真实用途。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应以偷税罪处理。
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款为18万元,与销货方达成协议,每两个月
还6万元。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业只有等到6个月后,价款全部还清才能抵扣增
值税额18万元×17%=3.06万元。如果该企业跟销货企业签4个合同,后3个是延期付
款合同,则在每次付款时,企业都能够抵扣货款的进项税额6万元×17%=1.02万元。
如果同期银行利息为6%,则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1.02×6/12×6%+1.02
×4/12×6%+1.02×2/12×6%)元=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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