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第三节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3信息】 一、投资抵免概述
投资抵免是指一国为了促进企业扩大投资而规定的对于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全
部,抵免企业应该缴纳税收的优惠政策。投资抵免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刺激投资、促进
经济发展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使用了很多年。为了鼓励企
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及2000年1月14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
49号文)。文件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
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
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为了保证该项优惠政策的有效性,税法又有补充规定:①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
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②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
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
产设备投资额。③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
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④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8月20日下发的国办发
[1999]第73号文件又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
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此
外,为了保障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一些文件,如国税发[2000]90号文
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等。
二、国产设备投资与其他投资的选择
国家除给予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外,还对其他类型的投资给
予了优惠待遇。到底哪项优惠政策更实在,对于企业更有利呢?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
中应该选择哪种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呢?
例如,某内资企业A由于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等原因,市场销路不太好。
到进行投资决策的前一年,该企业累计亏损额为2000万元。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企业
经理层进行长时间的讨论研究,决定对企业进行投资,预计投资额为2000万元,全部
款项通过银行贷款筹集。具体讨论出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利用这笔资金购买国产设备进行企业内部技术改造。
方案二:利用这笔资金对外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B。
为了使上述两方案具有可比性,这里假定两者在5年内销售收入、应缴各项税金
(所得税除外)、税前利润等各项数额基本一致。两方案的税前利润见表12-2。
表12-2 两方案的税前利润
年 份 1 2 3 4 5
税前利润/万元 400 800 800 1000 1200
1.对方案一进行分析
对于企业A来说,如果投资2000万元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则从改造当年起,
5年内总共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款2000万元×40%=800万元。企业前3年所获得的税前
利润共2000万元,而企业A累计亏损也为2000万元,刚好可以抵扣,因此不用缴纳企业
所得税。第4年,企业A获得了1000万元的税前利润,按照税法规定适用33%的税率应
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30万元。而国家关于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文件规定,
企业共可抵扣税款800万元,因此第4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330万元全部用于抵免设备
投资款。第5年,企业获得税前利润为120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1200万元×33%=396万元,显然这笔税款也可以全部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因此,实
际上企业A这5年根本用不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共实现利润4200万元,扣除2000万
元的借款,最终净利润为2200万元。
2.对方案二进行分析
如果企业A利用这笔资金,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新建另一高新技
术企业B,则依照税法规定,企业B可以自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的免税优惠,同时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企业前2年的利润不用缴纳所得税。第3年~第5年,企业共
实现税前利润300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款3000万元×15%=450
万元。企业5年共实现税前利润4200万元,扣除450万元的所得税款和2000万元的借款,
最终实现净利润1750万元。
通过对上述两种方案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第二种方案明显优于第一种方案。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①企业A投资国产设备可以享受税收抵免优惠,而投资新
建企业B则不能够享受。②由于企业A投资前有亏损,如果进行内部技术改造,可以享
受盈亏相抵的优惠,而新建企业B后不能享受这项优惠。
当然,上述案例中所列的数据过于绝对化和理想化,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少出现,
但却很能够说明问题。企业经理人士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该局限于例中的情况,
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新建企业可以长期享受优惠,而技术改造只能够享受5年的优
惠,从第6年开始便要适用33%的高税率。
三、对“新增税款”的筹划
由于税法对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作出规定,投资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只能
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因此纳税人要
想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就应该对该项“新增税款”进行必要的筹划。对新增税款进行
筹划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
(一)利润转移筹划法
所谓利润转移筹划法是指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
年度。既然新增税款等于抵免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减设备购买前一年度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款,则新增税款的多少取决于基数,也就是购买设备前一年度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款。因此,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
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
其实这种筹划道理非常简单,那就是想方设法使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的利润递延
到企业购置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基年的税款少了,以后每年的增加额就必然会增
多。比如,企业将某些收入推迟实现,将某些费用提前列支。当然,这种筹划应该在
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
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如果筹划不当,被税务
机关调整,可能就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投资年度选择法
投资年度选择法是指在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
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够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大大不同。
根据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
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零为
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对于某些省内的内资企业同样适用。如江苏
省苏地税发[2000]101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如上年度享
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如上年享受减征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则上年度所得税基数为减税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因此,正确把握投资
的时间对于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例如,某企业A当年实现利润为200万元,准备投资一笔款项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
术改造,假定为8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款总额为800万元×40%=320
万元。同时假定如果进行该项投资,从第二年起,企业A可以较投资前多实现利润,
见表12-3。
表12.3 投资后A企业多增利润
年 份 1 2 3 4 5
多增利润/万元 200 100 200 300 200
再假定该企业如果不进行该项投资近几年可能会实现的利润见表12-4。
表12-4 A企业不进行该项投资所实现利润
年 份 1 2 3 4 5 6
实现利润/万元 100 100 100 0 200 100
已知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很显然,如果企业A选择在第一年进行投资,则投资前1年企业所得税的基数为200
万元×30%=60万元。投资后5年内可以实现的利润和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见
表12-5。
表12-5 A企业第一年投资后5年内的利润和所得税
(单位:万元)
年 份 1 2 3 4 5
实现利润 100 200 300 300 400
抵扣前应缴企业所得税款 30 60 90 90 120
抵扣后应缴企业 60 60 60
所得税款 30 60 (抵扣30) (抵扣30) (抵扣60)
企业A五年内实际总共获得抵扣总额210万元。
如果企业A选择在第二年进行投资,投资前一年企业所得税的基数为0。投资后五
年内可以实现的利润和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见表12-6。
表12-6 A企业第二年投资后的利润和所得税
(单位:万元)
年 份 1 2 3 4 5
实现利润 300 200 200 500 300
抵扣前应缴企业所得税款 90 60 60 150 90
抵扣后应缴企业所得 0 0 0 40 90
税款 (抵扣90) (抵扣60) (抵扣60) (抵扣110) (抵扣0)
很显然,企业A五年内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共可抵扣320万元税款。因此,企
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时,最好选择基期利润或应缴税款较少的年份进行筹划。
四、投资抵免应注意的问题
(1)这里所说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项资金,也就是企业的自有资金
和各项借款。如果投资款项属于财政拨款,则不能够享受优惠。
(2)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额是购买设备发票上价税合计的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
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
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3)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
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
艺条件进行的改造。这里所说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
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出的投资领域中的
技术改造项目。
(4)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
这些设备必须是符合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
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
括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也不包括从
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5)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
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购置国
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递交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供有
关材料,如外资企业应提供: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申请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⑤企业合同复印件。⑥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
印件。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
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地、市级税务机关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
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7)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
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
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到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
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8)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
增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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