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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录入时间:2003-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3信息】 第四节 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 一、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再投资退税是我国政府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 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所说的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 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 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再投资退税共有3种形式:一是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再投资原有企业或重新开办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三是从海南 经济特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 开发项目。第一种适用退税率为40%,后两种适用退税率为1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 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 资者直接进行再投资,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首先,投资者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 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 次,这里所说的投资仅限于直接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等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将从 外国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 的股票的,不适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再投资退税的退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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