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租赁方式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3信息】 第四节 租赁方式的筹划
租赁就是由物资所有者(即出租人)按照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物资出租给使
用者(即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租金。租赁可视为一种特殊
的筹资方式,由于其运用日益广泛,因而在此单独列出来讨论。
一、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选择
现代租赁的种类有很多,但主要有两类,即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不同的情
况下对两种租赁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出更加适用的租赁方式,也会对经济主体的纳税
筹划工作有所帮助。
融资租赁又叫金融租赁,是指当经济主体需要某项生产设备时,租赁公司按照其
要求购入所需生产设备并租赁给该经济主体,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括了设备的价款、
租赁费和贷款利息,这种租赁方式一般期限较长。租赁期内,承租人除分期向出租人
支付租金外,还应对租赁物件进行保证。期满之后,承租人可象征性支付货价以取得
物件所有权。融资租赁的特点是可以自由选择租赁物件、租赁时间,但不得中途解除
租赁合同。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等,是指租赁公司购入经济主体临时需要的
设备,提供给不确定的多个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方式。采用这种租赁方式承租人不需负
担维修、保养的费用。这种租赁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以及
技术更新的设备,其特点在于租赁物件由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选购,比融资租赁
更专业化,租赁期较短。
由于租赁方式的多样化,因而就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即企业是采取融资性租赁,
还是经营性租赁,选择的依据应是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过程的需要、企业自身资本结构
情况以及企业货币供应状况。对于租用时间短、更新快、维修保养技术高的物件,多
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
两种租赁方式都能达到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而减少企业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
就经营性租赁来说,承租人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
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从
而减轻税负。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它们两个分主
体将利润以不正常租金的形式进行转移。同一利益集团中甲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
将盈利性非常强的项目或设备租给乙企业,但却只收取少量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
享受的税收优惠最多,税负最低。
二、两种融资租赁方式的选择
对于融资租赁,税法按照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是否拥有该项设备的所有权将其分为
两种不同的形式,并对此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规定,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
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
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由于两种方式的税收待遇不
一样,因此纳税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例如,某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A为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
司,因扩大业务范围,于1999年开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公司B因生产经营需要,欲配
置一大型机器设备。2001年9月,公司A按照公司B要求的价格、性能、规格等条件购置
了该套设备。已知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预计该
设备可以使用12年,当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为3%。
两公司经过讨论,研究出两种方案。
方案一:租赁期为12年,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归公司B,租金为每年150万元,
总共为1800万元。
方案二:租赁期为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归公司A,租金为每年160万元,
总共为1600万元,假定期满后设备的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如果采用方案一,该项租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应缴纳营业
税。而且由于该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此适用税率为17%,该项业务总共应
纳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800/(1+17%)]×17%-170}万元=91.5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1.54万元×(7%+3%)=9.154万元
应纳印花税=1800万元×0.3‰=0.54万元
公司A总共获利=(1800-1170-91.54-9.154-0.54)万元=528.77万元
如果采用方案二,则该项租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8%。
收回残值=(1170÷12×2)万元=195万元
应纳营业税=(1600+195-1170)万元×8%=50万元
应纳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万元×(7%+3%)=5万元
应纳印花税=1600万元×0.3‰=4.8万元
公司A总共获利=(1600-1170-50-5)万元=375万元
如果加上设备的变现价值,则公司A的总获利为675万元。在该案例中,明显第二
种方案较第一种方案好。
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数据,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升级,客观上会使得收回
设备的变现值远小于此。而且,案例中的公司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公司A为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按照前面的思路自己
测算。此外,该案例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加上这方面的因素,计算数值肯
定也会发生变化。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一定要结合不同设备的不同特点,根据自身的
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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