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企业筹资的其他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3信息】 第五节 企业筹资的其他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筹划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
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
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企
业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
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此可知,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
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时,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除此
之外,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开
办费,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应计
入财务费用。
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
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但财务费用却
是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的。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在保证一定风险的情
况下,尽最大努力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以用来增大财务费用的份额,另外,还要缩
短企业的筹建期以及资产的购建周期。当然,筹划不可以急于求成,否则企业的筹建
和资产的购建会出现隐患,欲速而不达。
虽然从长远来看,将开办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期进行摊销和将其作
为财务费用直接冲减当期损益,最终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将
这部分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会直接减少其经营所得,使企业少缴所得税款,相当
于从国家获得了部分无息贷款,使其经营状况大为改善。
二、本息偿还的筹划
既然有筹资,肯定就会有本息的偿还问题。对于本息偿还问题的筹划,存在很多
的税收机会,把握这些机会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收益的增加。当然,对于筹资本息偿
还方式的筹划,不能仅从税收上考虑,筹划的着眼点应该在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例如,某企业欲购置生产设备,但由于资金紧张,因此从银行里贷款2000万元,
假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5年,再假定该企业的年投资收益率为15%。在借款时,
银行方面提供了以下几种本息偿还方案。
方案一: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方案二:每年支付利息200万元,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2200万元。
方案三:每年偿还等额偿还本息527.60万元。
从利息支出上考虑,应该说第一种方案支付的利息最多,第二种方案次之,第三
种方案最少。从税收上看,各自抵免所得税的效应也相应递减,因此企业的税负也逐
渐增大,但从经济效益上考虑则会出现不同的结论。
首先,从偿还能力上考虑。企业如果因为缺乏资金而筹借贷款,则可能主要靠税
后收益偿还贷款,而每年企业的利润最多只能有300万元,可能无法按照第三种方案
支付。
其次,从收益上考虑,因为资金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借贷资金的偿还意味着部分
利润的丧失。按照当前的投资收益率15%,因为大于贷款利率10%,贷得越多,则意
味着企业获取的利差越多,例如借款1000万元则意味着赚取利差50万元(1000万元×
15%-1000万元×10%),借款500万元则意味着只能赚取利差25万元。因此,还款数
额越多,则意味着丧失的利益越多,从收益角度来说,方案一的经济效益最好。
当然,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大不一样,企业主进行筹资的纳税筹划时应结合自己
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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