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不同筹资方式的税收效应
录入时间:2003-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3信息】 第十一章 企业筹资的筹划
筹资是筹集资金的简称,指的是企业单位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举办各项事业,
从不同的资金所有者那里筹措和集中资金的财务活动。不同筹资方式的税收负担大不
一样,存在着诸多可筹划的空间。
第一节 不同筹资方式的税收效应
对于任何一个处于生存和发展状态的企业来讲,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
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不同的
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同时也会带来不同的税前和税后资金成本,对于企业
的税收负担有着较大的影响。
按照取得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筹资可以分为:争取财政拨款、自我积累、借款、
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方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借款包括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借款和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商业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
款或预收货款所形成的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其具体形式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
账款等;租赁可视为筹资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这种方法在以前的国有企业中比较普遍。但现在却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这种可能性很小。但也不失为一种筹措资金的办
法,而且其效果应当是最好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本万利的筹资方法。
企业自我积累是指企业在实现自己税后利润的前提下,将获得的利润逐年进行投
资。由于这种筹资方式资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为一,因此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
投入生产和经营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这种筹资方式积累速度较慢,不
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而且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也就是经过征税的利润再投
资获利仍要征税。虽然这种筹资方式使业主的控制权扩大,但税负却最重。
借款筹资方式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
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但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借款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不大,相反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的操作余地则较
大。正因为如此,国家对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的利率有限额规定,即使如此也还
是值得筹划的。因此,若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之间借款的筹划空间较大。但
借款方式属于间接筹资,存在着中间商,因此中间商的盈利特征不可避免地使借款筹
资的成本增加。
发行债券和股票属于向社会直接融资,避开了中间商的利息支出。由于借款利息
及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即作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税前冲减利润,减少所
得税税基;而股息的分配应在企业完税后进行,股利支付没有费用冲减问题,这相对
增加了纳税成本。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最重,以发行普通股
股票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银行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而借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
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受的税负。
关于其他种类筹资的成本以及其引起的税收效应,在以后的章节里逐步进行介绍。
上述各种筹资渠道实际上可以分为资本金和负债两类。资本结构的构成与变动主
要取决于负债与资本金的比例,也就是负债比率,而负债比率是否合理是判定资本结
构是否优化的关键。众所周知,盈利率与风险是成正相关关系的,负债比率越高,意
味着企业的税前扣除额越大,节税效果相应也就越明显,但同时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就
越大。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仅从税收上考虑,要注意企
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总之,企
业选择何种筹资方式,构成怎样的资本结构,限定多高的债务比率,是一种风险与利
润的权衡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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