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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债务融资与租赁融资

录入时间:2003-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3信息】 第三节 债务融资与租赁融资 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引进一项设备,有两种方式可以达到这种效果:一是 通过举债购置该项设备;一是通过租赁获得该项设备的使用权,到底哪种方式比较好 呢? 一、举债与融资租赁的选择 企业需要添置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而又资金不足、无力购置时,可通过融资租赁 和举债购置两种途径取得资产。融资租赁可以及时取得资产使用权,而且能够避免资 产所有权所带来的风险,节约维修费用,租金冲减应税所得额还可以取得税上收益。 举债购置取得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固定资产超役使用或超负荷运转可带来额外收益, 同时举债购置也可以取得利息和折旧的税上收益,甚至可能享受政府投资减税优惠。 两者各有利弊,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例如,某企业A因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准备引进一套固定资产。该固定资 产价格为52万元,估计使用年限10年。企业经理层通过研究,讨论出两种方案。 方案一:选择长期借款方式购置,估计借款需要52万元,借款期限为8年,年利率 为12%,使用期间每年还要支付维修费1000元。 方案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预计租赁期为8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10.2万 元。 对这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可以从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或资金成本等方面进行具 体分析,以择优安排筹资。 (1)对比两种方案的资金成本和现金流出量。根据资料,借款平均年利率为12%, 所以举债购置的资金成本为12%。 租金年金贴现系数=固定资产原值/年租金=520000/102000=5.098 查一元年金贴现值系数表“第8年”档得: 11% 5.146 i 5.098 12% 4.968 由相似形原理可以求得:i=11.27%,明显看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成本 相对较小。 两个方案年现金流出量为: 融资租赁:年租金102000元 举债购置:年还本付息额=债款额×投资回收系数=520000元×0.2013=104676 元 年维修费=1000元 因此,举债购置时,年现金流出量为105676元。很显然,融资租赁方式年现金流 出量小于举债购置。 可见,若不考虑税上收益等因素,宜采用融资租赁方案。 (2)在现实币值的基础上,结合税上收益等因素对比分析两方案各自的现金流出量。 假定该厂资金成本年平均为11%,使用直线折旧,所得税税率为33%。 融资租赁: 年现金流出量为102000元 租金年税上收益=102000元×33%=33600元 税后现金流出量=102000元×(1-33%)=68340元 税后现金流出量现值=68340元×年金现值系数=68340元×5.146=351678元 举债购置: 税后现金流出量=还本付息额+维修费-利息、折旧、维修费的税上收益。 举债购置税后现金流出量经逐年计算,逐年贴现后,得税后现金流出量现值 379704元。 举债购置的税后现金流出量现值为379704元,远大于融资租赁税后现金流出量现 值351678元,表明融资租赁支出少,经济效益好,应为首选方案。 二、租赁筹划法 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能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 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 定抵扣。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 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并为其今后继续从事其他各种经营活动奠定 基础。与此同时,对出租人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 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租金收入。此外,它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 收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这便是两 者合作的经济基础,当然更为企业的纳税筹划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租赁产生的税 收效应,并非仅仅因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 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因为租赁可以使承租人马上进行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租赁对承租单位来讲,租金的支付过程是比较平稳的,与自筹资金购买设备相比, 同样是取得该项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方式的支出相对轻松。租赁过程中支付资金的方 式,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共同协定,这样,承租人就可以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 过租金的平稳支付,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平摊,从而使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 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出租方和承租方同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为了共同的利益,他们可以通过 租赁方式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使更多的所得适用较低 的税率,享受到优惠政策,从而使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例如,某个体户甲1999年经营效益较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某个体户乙 该年经营效益较差,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 如果甲、乙两个体户不进行筹划,则: 甲应纳税额=100000元×35%-6750元=28250元 乙应纳税额=5000元×5%=250元 共应纳税额=(28250+250)元=28500元 如果甲、乙两个体户进行租赁筹划,即甲租赁乙的设备,年租金共计4万元,则: 甲应纳税额=60000元×35%-6750元=14250元 乙应纳税额=45000元×30%-4250元=9250元 共应纳税额=(14250+9250)元=23500元 共少缴税款5000元(28500-23500)。 这里应注意一点,那就是租赁设备的折旧问题。从表面上看,经营租赁的纳税筹 划是承租人通过支付一部分租金来降低其利润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事 实上,折旧额的多少也会直接冲减利润收入或租金收入。一般的做法是:折旧费由承 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缴纳给出租者(以租金的形式缴纳);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 折旧的提取由承租者负责。无论折旧以什么形式提取,折旧期限的确定都是十分重要 的,因为它是与纳税筹划息息相关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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