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其他方面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3信息】 第五节 其他方面的筹划 一、投资行业的筹划 国家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因而投资产业的选择也可分为两个不 同的层次,即在地点一致的情况下,选择税负相对轻的行业投资;在地点不同的情况 下,选择税负相对轻的地点和行业投资。 进行投资行业的筹划时,首先必须对行业间的税收待遇进行比较,这种税收比较 按行业性质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生产性行业间的税收比较 我国现行的税法对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初级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品(如水、煤、气)等实 行增值税优惠税率,体现对农业发展的支持。 (2)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体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3)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某些校办生产企 业实行税收优惠,这体现了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 (4)对于开办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鼓励 出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导向。 (5)对于农、林、牧、渔等行业以及不发达地区的行业实行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如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等),体现了国家鼓励开发“老、少、边、穷”地区 的决心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目标。 (二)非生产性行业间的税收比较 我国现行税法对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 免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暂免所 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 惠。 (4)对于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等行业的 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三)生产性行业与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比较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生产性行业和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差别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方面。从事生产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能享受到减免所得税的优 惠,而非生产性的行业则较少。 在投资行业选择时,首先应以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要为了节税而节税; 其次,要充分估计筹划获利的机会成本有多大;最后,必须充分考虑所选行业享受优 惠的条件。 二、投资方式的筹划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将投资方式分为3类:现汇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有形资产 投资。投资方式不同,企业设立程序就不同,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不同,有的甚至 存在很大差别,投资方式筹划的依据便在于此。 (一)有形资产投资方式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作为外方 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 零部件及其他物件,以及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 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项规定是 国家为了鼓励中外合资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而制定的,同时也可用来作为一种 节税的投资方式。这种有形资产投资方式的选择在于对企业自身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税 法规定的具体分析和把握。 (二)无形资产投资方式 无形资产一般指企业长期使用而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以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投资,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 而且还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甲乙代表中外双方投资者,欲开办一中外合资企业。 创办过程中,甲须向乙购买一项技术,价值100万美元,须缴纳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但是如果筹划决定该技术转由乙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则可省去20万美元的税款。 (三)现汇投资方式 现汇投资方式一般是指以货币直接进行投资的方式。虽然在纳税筹划时可以考虑 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的筹 划中,一般都是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者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可在税前扣除,从 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 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 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及摊销费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 投资方式还存在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即按投资期限将投资方式分为分期投资方式 和一次性投资方式。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中,纳税一般选取前者。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应在合营合同中注明出资期限,并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 各自出资额;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双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 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且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依据上述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 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 分地准许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 环境下还能少投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总之,在投资方式的选择过程中,纳税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以达到减轻税负、 增加利润的目的。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