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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经营的所得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 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 租取得的所得。上述所得应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 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承 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 月减除800元(全年减除9600元)。根据承包、承租经营形式和分配方式的不同,国家 税务总局1994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 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办法: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 式如何,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 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 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 果归己所有的,其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 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7]178号)规定,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 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如果企业在被个人承包后没有改变原有性质,那么承包、承租经营者不仅 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总体税负增加, 最后归到个人手中的收入就会大大减少。   承包、承租经营者可以考虑将企业性质改为个体户,这样就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 节省部分税款,使得总体收益最大化。   例:李先生承包一家集体企业(工商登记仍为企业),每年除上交企业10万元的承 包费外,其余所有的经营成果归其所有。2002年,该企业共取得经营利润25万元。试 问李先生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 33%=8.25(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5-8.25=16.75(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上交承包费后,李先生的收入额为:16.75-10=6.75(万元)   依照国税发[1994]179号文的规定,李先生的该项收入额(6.75万元)还应按“对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7500-12× 800)× 35%-6750=13515(元)   合计缴纳所得税为:82500+13515=96015(元)   李先生承包经营取得的税后净收益为:67500-13515=53985(元)   如果李先生2002年通过一定途径将其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自己同样每年 上交10万元的承包费(即使这10万元在税前全部不能扣除),依照国税发[1994]179号 的规定,李先生2002年取得的25万元的经营利润,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00×35%-6750=80750(元)   承包经营取得的税后净收益为:250000-100000-80750=69250(元)   如果李先生上交的10万元能在税前依法进行部分扣除,则李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 会更多。   从以上计算及分析可知,由于后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低于前者。 (m 2003 07 04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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