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税收筹划:显性收益背后的隐性陷阱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近年来,我国税收筹划理论得到了迅猛发 展,各类筹划书籍与具体筹划方案层出不穷。但在很多筹划方案中,研究者多侧重于 结果分析,而没有注意到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陷阱,由此使得筹划方案成为镜花水月, 无法应用于实践。税收筹划中的常见陷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陷阱   税收筹划的前提在于筹划方案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然而许多筹划方案 只是把目标固定于“节税”上,并以此来进行方案设计,不考虑现行法律、法规中的 一些限制,从而误入筹划的法律陷阱,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 漏洞的对称,是指税法中貌似优惠或漏洞规定,会给纳税人带来更重的税负。税法漏 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井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 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的圈套(这也是政府反避税的措施 之一)。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的收益。   案例一:A市区某房屋产权所有人赵某,在某纳税年度,将原值为30万元的房屋 租与他人,收取租金5万元。赵某对此事筹划如下:变租赁行为为虚拟的经营行为, 成立经营机构,聘承租人为经营机构负责人,该5万元视同承租人缴纳的管理费,并 以自营行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房产税300000×(1-30%)×1.2%= 2520(元)。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理由是把现实的出租行为虚构 为自营行为,以逃避相应的税收,决定按现行税法规定,予以追缴房产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等6250元,同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进入法律陷阱的原因在于:从结果来看,税收筹划行为与偷税、逃税、避税界限 很难分清,因此,如果筹划方案不能把握合理合法这一根本前提,而只是一味的设计 “节税”,就会使得筹划方案背离“法”和“理”的范围,变成偷税、逃税、避税, 进而受到惩处,并造成经济损失,由此还可能引发的纳税人信誉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成本陷阱   这是税收筹划中最经常出现的陷阱,也是最容易为筹划方案设计者所忽略的陷阱, 其症结在于筹划方案设计者往往把筹划目标局限于“节税”,而忽视了成本效益原 则。实践中,成本陷阱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筹划成本超过了筹划收益   筹划成本包括实施筹划方案所放弃的相关利益或所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咨 询费、筹建费、注册费、捐赠支出等多个方面);而筹划收益通常表现为同等条件下 的应纳税额减少。许多筹划方案往往过分关注筹划收益,而忽略为此支付的成本。现 举两个案例分析:   案例二:某企业应税所得为11万元,筹划前应纳税额为:11×33%=3.63万元。 现决定利用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筹划方案为通过境内非盈利机构、政府向农 村义务教育事业捐赠1.5万元(符合全额扣除条件),从而使得应税所得变为11-1.5 =8.5万元,应纳税额变成:9.5×27%=2.565万元,取得筹划收益为:3.63- 2.565=1.065万元。表面看来,这一筹划方案颇为可行,但是,稍加分析就会发现 这1.065万元的收益是以1.5万元的捐赠为前提的。比较筹划前后纳税人净收益:筹 划前为11- 3.63=7.37万元,筹划后为11-1.5-2.565=6.935万元,显然筹 划失败。   案例三:某企业应税所得为11万元,筹划前应纳税额为:11×33%=3.63万元。 现决定利用分立两个公司的办法进行筹划,即把一部分业务分拆出来,成立新的公 司。分立后两个公司应税所得分别为:9万元和2万元,因此,筹划后应纳税额为:9 ×27%+2×18%=2.79万元,筹划收益为:3.63-2.79=0.84万元。表面看来, 该筹划方案也是相当可行,但是需要注意,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要重新设立一个公 司,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注册费、咨询费、审计费以及其他公司设立的相关费用,可 能远远大于0.84万元。因此,该筹划方案只能作为筹划案例进行分析,并没有实践 意义。   进入这类成本陷阱的原因在于:1.没有进行合理的“成本--效益”分析,主要 在于筹划目的不正确,过分注重应纳税额的减少,而忽略企业的白身目标--税后收益 最大化。2.忽略具体筹划方案的限制条件,全盘通用。比如案例二,筹划失败的原 因不在于方案本身,而是由于该种方法在案例二的条件下已经不再适合。   (二)单税种筹划成功,综合税负筹划失败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要涉及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多种税收, 这就决定了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仅考虑一个税种,顾此失玻,为筹划而筹划, 而要通盘考虑企业的总体税负。   三、财务决策陷阱   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 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但有些筹划方案违背企业税后利益最 大化的目标,并且忽视财务决策所必须考虑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可能向企 业传递错误的信息,从而影响企业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按照决策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投资决策陷阱与筹资决策陷阱。   (一)投资决策陷阱   1.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实现特定的产业结构目标,税法中往往给出了大量的 行业优惠政策,这也成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之一,减税技术和免税技术被大量运用于 筹划案例中。但有些方案未能从企业经营的全局出发,忽视了企业自身的条件与行业 的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在能够运用减税技术的企业投资、经营或个人活动中,往 往有一些足被认为投资收益率低或风险高的行业、项目和行为,从事这类投资、经营 或个人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比如,投资利用“三废”进行再循环生产的企业 就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投资收益难以预测。又如,投资高科技行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 还可能得到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并且也可能具有高成长性,但风险也极 高,极有可能因投资失误而导致投资失败,使免税变得毫无意义。   2.投资地点的选择。与行业选择类似,地域也是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 的因素之一。在经济特区投资,可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但必须面对更为激烈的市 场竞争,投资收益率可能偏低;在老少边穷以及西部地区设立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 优惠,但投资环境不完善,需求状况不确定,经营风险可能较高。总之,在筹划时必 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才能设计出符合企业最大化利益的方案。   3.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这样的表述:下属公司亏损或 位于高税率区时,设置为分公司,通过合并纳税,达到减轻集团税负的目的;下属公 司盈利或位于低税率区时,设立子公司,并且设立在税率优惠区,通过转让定价来筹 划税收。这样的表述过于片面,没有综合考虑公司设立条件、经营预期、税收优惠等 其他因素,因此往往会使企业做出错误的决策。分公司与子公司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分公司             子公司                 非独立核算,非法人        独立核算,法人           无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       有独立经营与决策权         不能独立签署合同         能独立签署合同             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手续简单  设立程序复杂,费用高,手续麻烦     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能享受税收优惠           不涉及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 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     预提所得税问题          预提所得税         合并纳税,亏损可以抵扣      独立纳税,亏损不准抵扣   (二)筹资决策陷阱   企业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有权益和负债两大类。等额的资金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 会影响企业各年度的净利润和所得税。这是因为:债务筹资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可 以作为利润总额的扣除数,产生“税收挡板”作用,而向股东、投资者分派的股利则 不能在税前利润中扣除。据此,有些筹资万案提出要适度提高债务筹资的比例,以充 分享受利息支出抵税所带来的好处。但是,必须看到,举债虽然有利息支出可以从税 前利润扣除的优势,却存在到期还本的问题,而且会加大公司财务风险;发行股票、 吸收直接投资,虽然分派出去的股利、利润不能在税前利润中扣除,却无还本之优, 而且吸收资金的速度与规模,都是举债所无法比拟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专注于“节 税”的筹资方案很有可能引导企业不顾财务风险,大规模举债,最终做出错误的决策。   由此看来,税收筹划是一项必须兼顾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多方面的综 合性工程,并且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事前筹划”。因此,必须在设计过程中规避以上 所述“三大陷阱”,才能使设计出的筹划方案合法、合理、可以操作,从而真正体现 税收筹划的价值。 (Al 2003 07 017 13)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