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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一、投资中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现行税法对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 规定,也就是说,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享受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 往往是不一致的,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若将税后利润采用 “分红”形式再分配时,投资者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则不作为公 司看待,其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而课征各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从“ 节税”角度看,合伙制企业比公司制企业更为有利,可以少纳所得税。面对公司税负 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的情况,投资者作出不设立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是法律规定 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当然,投资者要 组建什么样企业形式,并不能只考虑税收问题(因为税收问题只是一个部分),要综合 考虑其他因素。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按照规定,分公司与母公司的所得要合并纳税,在分 公司亏损或母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盈亏不平衡时,可得到盈亏互补,降低应纳税所得 额。而设立子公司均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方的亏损额不能抵减 另一方同期的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得到合并纳税的好处。一般来说,初创期企业亏 损的可能性较大,从纳税角度看,此时设立分公司比较有利;而当生产走向正轨,对 投资地环境已经熟悉,产品也打开销路,可以赚钱盈利时,则应考虑组建子公司,以 保证享受投资地利润仅缴纳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款及子公司在其他税收规定享有的 优惠。   (二)投资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 境等常规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在我国,为了实现对 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尤其是鼓励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步局,以扶持贫困地区发展, 政府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投资者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 极好的机会。因此,投资者应根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例选择注册地点,这对企业节省 税金支出和实现国家生产力布局的战略转移都有积极影响,是一个双赢的战术。 当 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各类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和高新技术开发区 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如深圳、上海等地;老少边穷地区、尤其是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地 区也都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企业可选择优惠地区投资或与优惠地区的企业通过联 营、信托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三)分离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分离方式可以是整体资产转让,也可以是整体资 产置换,不论采用哪种分离方式都涉及到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和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但是,投资者只要把握好筹划空间,避免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就可以避免缴纳或 少缴纳所得税。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交易中,只要非货币资产 与货币资金的比例适当,企业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比如,丙企业拟用非货币性资 产价值500万元的分公司甲整体对上市公司乙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 行规定》,只要乙公司所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有价证券等)不 高于甲公司所取得的乙公司股票面值的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 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乙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为1:4.8,支付给甲 公司股权的票面价值设为X,现金设为Y,则有4.8X+Y=500;Y=20%X。经计算得出 X=100,Y=20。这样,甲公司若能取得乙公司面值100万元以上的股票和20万元以下 的现金,就可避免缴纳所得税。   (四)投资方向选择的税收筹划。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整产业结构,税收政策 本身内含着国家的一种政策导向,即通过减免税、差别税率、扩大扣除范围、加速折 旧、税收抵免等手段,引导企业投资,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 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新办的 信息业、咨询业,福利企业等;再如,我国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高新技术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都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 因此,对那些产供销资金雄厚、拥有尖端技术的外商,若投资于上述产业、行业,就 可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但是,在利用行业性税收优惠时,还要结合行业自身特点, 注意企业的综合税负水平。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比例15%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 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这一规定旨在鼓励投资者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但这一优惠 很大程度被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所抵消(因为高新技术产业购进固定资产居多,而我国实 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却不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计税时予以扣除,造成高新技 术产业的增值税负高于一般产业的企业)。投资者如果不综合考虑企业的税负,很可能 会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五)选择再投资节税筹划。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利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 进行的,具体的优惠内容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 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款的40%; 若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退回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全部税款。例 如,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投资者用分得的利润100万元投资于产品出口 企业,再投资后经营期在5年以上,则其 100万元可得到全额税款退还:100÷(1-33 %)×30%×100%=44.776万元。   二、投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投资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投资 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实施费用。也就是说,税收 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 关的费用。现实中,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似乎可行,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不能达 到预期效果,其主要原因是,这些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作为企业 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由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 财富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视因该筹 划方案的实施而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 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二)要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由于税收筹划的固有特点--经常在税法规定的边缘 操作,这就必然蕴涵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二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即从表面或 局部的角度看,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规定进行操作,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 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三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 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造成税收筹划风险,如在企业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筹 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和运用,就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 此外,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 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是一种趋势)。所以,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 理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现代税制建立的原则是税收的中立性,即纳税人不因 政府课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活动。在没有税收考虑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能准备投资 于他所认为的最佳经济项目,但政府对这种经济行为或结果课以税负时,该纳税人往 往被迫将资金投向其他的“次优”经济项目。放弃“最佳”而选择“次优”,必然会 给企业乃至国家招致某种程度的利益损失,这种由于课税而改变纳税人投资行为从而 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即投资变更风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   (三)要正确区别税收筹划和避税。税收筹划一旦越过了一定的度,即使不被认定 为偷税,也可能会被反避税调查。对什么是“偷税”,世界各国认识比较一致,我国 《税收征管法》对“偷税”也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在实际税收筹划操作中, 一般不会引起“偷税”与“税收筹划”的混淆。但是,对于“避税”和“税收筹划”, 在区别上有很大难度,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目前,我国对“ 避税”和“税收筹划”作如下区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 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而“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 励的。但这一区别仍然会引起“避税”与“税收筹划”的混淆,事实上,目前我国许 多纳税人实施的所谓税收筹划,甚至是一些专家学者所编写的税收筹划、介绍的税收 筹划案例,很多都属于避税。所以,投资者开展税收筹划时,除了应该正确理解税法 规定外,必须正确区分“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避免“节税”不成反而陷入 避税泥坑,从而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K 2003 06 052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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