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筹划: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从狭义上看,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
税务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因税务代理人开展
税务代理活动而产生,以委托代理协议书为载体。广义的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则是指在
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和对税务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中形成的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和
税务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征纳关系,这种关系不会因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而改变,反而会因税务代理而得到进
一步理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人的关系是委托和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
形成是为了更好地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管理;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协税护税与监督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以纳税
人和税务代理人的委托与服务关系的建立为前提。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
是国家的代表,一般通过颁布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
务代理人的行为,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与服务关系则是通
过签订委托协议书的形式来确立,并随着委托协议的变更而变更。下面我们将进一步
分析狭义的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与终止。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条件。
同一般的民事代理一样,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并以委
托协议书的签订生效为标志。但税务代理作为一种专项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还
需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业务范围的限制。因此,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条件包括:
(1)委托方和受托方协议一致,取得共识。税务代理关系能否确立,首先取决于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无委托代理税务事宜的要求、税务代理机构有无接受代理业务
的能力和意愿、双方能否就委托代理的有关事项协议一致,这是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
(2)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
了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这就要求注册税
务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项目必须加以拒绝,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
务,并严禁代理漏税、骗税业务。
(3)受托代理机构和受托代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
强、专业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要求受托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一定的资
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必须经过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核查批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4)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5)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书,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才能受到法律保
护。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程序。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程序是指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先后顺序。税
务代理关系确定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的准备阶段。在税务代理关系确立之前,税务代理人应
先同委托人就其所委托的税务事宜、委托的目的以及收费标准等主要问题进行协商。
具体工作有:第一,明确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税务事宜,以便做好实施代理前的准备工
作;第二,商定收费事宜,应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的税务代理收费的具体标准;第三,明确委托人应协助的工作,特别是应由纳税人或
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的情况、数据、资料、证件等,必须如期、完
整、正确,以保证代理事宜的顺利进行。
(2)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阶段。税务代理人在与委托人就委托代理税务事宜的有
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就可起草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书一般由
准备具体从事委托人所委托税务事宜的注册税务师起草,委托协议书应明确委托人与
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收费标准和付费方式、委托人应协助
的工作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签
名盖章。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签订之后,税务代理人应按照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
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签订
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委托代
理事项有了新的发展,代理内容超越了协议中原议定的范围,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或
减少代理内容,如把临时代理改为常年代理;二是由于客观原因,委托代理内容发生
变化需要相应修改补充原协议内容。
(2)由于发生意外情况需要变更税务代理人。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一般情况下,发生上述情况,需要双方协议一致并对原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进行
修改补充,并经过委托方、注册税务师及其代理机构共同签章才能生效。如果变更过
大的,也可重新协商签订协议书。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因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生效而形成,也会因委托代理协议的失效而
终止。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
1.自然终止。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
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
面终止代理行为:
(1)注册税务师已死亡;
(2)注册税务师被注销资格;
(3)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
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2)被代理人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
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
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
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