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筹划: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第三节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即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代理人
的各项权利,并相应地履行民法所规定的义务。
一、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人即
注册税务师具有以下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代理由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2)注册税务师有权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
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4)注册税务师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办税服务,可以向当
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和有关资料。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税务代
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
税收征管的要求。
(5)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注册税务师对被代理人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对已签订协议
书的,被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
或者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代理错误的,注册税
务师及其所在的代理机构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7)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税务代理双方应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时,根据有
关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向委托人收费。
二、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注册税务师在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依法为委托人代理税务事宜时,应按
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以下
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应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并与委托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有履行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的义务。也就是说,
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也不得擅自收费。
(2)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
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
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否则,将
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
税务师资格。
(4)注册税务师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应保守被代理人的
商业秘密。
(5)注册税务师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有义务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税务机构。
(6)注册税务师应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
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7)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
税资料及保税文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