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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筹划: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是指税务代理人或委托人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按 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范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有利于保护税务代理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我国税务代理 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国家制定颁布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等等。我国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人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向代理人提供不真实的经营情 况和财务资料,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的,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应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 按规定向税务代理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 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民事责任,委托代理人 也应承担。 (二)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 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代理人如因工作失误、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 事宜或和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代理人独立承担或同第三 人共同承担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 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 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代理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 师及其所在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 责任。 ②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1年以上。 ③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 违法的,除按①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 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 证机关备案。 ④注册税务师从事代理活动,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⑤注册税务师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或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⑥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 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 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止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4)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①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②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③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⑤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⑥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⑦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⑧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 ⑨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 ⑩其他违反《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 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单位或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为纳税 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犯罪的,致使纳税人或 扣缴义务人犯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以共犯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独立 的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对于税务代理人参与的 共同犯罪,应确定其相应的罪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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