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筹划: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的范围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第二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形式及原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是指税务
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员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所从事的代理业务。《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进行税收筹划;
(9)税务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广义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则还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注册税务师的审
核证明。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7条规定: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
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做出规定,要求
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税务代理的禁区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虽然没有对注册税务师不得从事的税务事宜做
出详细的规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从事的税务事宜主要
包括:
(1)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和行使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主要有:
①税务管理权。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权等,这些职权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基本纳税情况
的必要渠道。
②税款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最主要职权,包括依
法计征缓征、减免税审批权、核定征收权、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
权等。
③税务检查权。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
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查核权、交通和邮政要道检查权等。
④处罚权。即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的权力,包括处以罚款、加收滞
纳金等权力。
(2)税务机关规定或通知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如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等。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第26条和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委托事项,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骗税行为应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