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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筹划: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的范围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第二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形式及原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是指税务 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员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所从事的代理业务。《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进行税收筹划; (9)税务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广义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则还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注册税务师的审 核证明。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7条规定: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 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做出规定,要求 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税务代理的禁区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虽然没有对注册税务师不得从事的税务事宜做 出详细的规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从事的税务事宜主要 包括: (1)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和行使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主要有: ①税务管理权。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权等,这些职权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基本纳税情况 的必要渠道。 ②税款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最主要职权,包括依 法计征缓征、减免税审批权、核定征收权、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 权等。 ③税务检查权。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 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查核权、交通和邮政要道检查权等。 ④处罚权。即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的权力,包括处以罚款、加收滞 纳金等权力。 (2)税务机关规定或通知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如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等。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第26条和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委托事项,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骗税行为应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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