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印花税纳税筹划空间——计税依据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三)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1.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的依据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其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
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
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
5)货物运输合同,以费用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装卸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
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
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
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
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结算凭证
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仓储保管合同,以仓储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7)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针对实际借款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
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写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
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
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
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
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
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
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
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
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
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
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的,在最后一年按总
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
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就只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
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8)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费金额为计税依据。
9)技术合同,以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计税依据。对技术开发合同,
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
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 以书据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
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据后的其余部分计
税贴花。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
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
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而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
标准而无期限的。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合同时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以
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的依据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的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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