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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印花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 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 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 指合同的当事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 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 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 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 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 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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