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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耕地占用税纳税筹划空间——计税依据和税额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三)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1亩=666.6平方米)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2元~10元;   人均耕地在1亩~2亩(含2亩,2亩=1333.2平方米)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 元;   人均耕地在2亩~3亩(含3亩,3亩=1999.8平方米)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 ~6.5元;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 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 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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