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连销商贸公司税务筹划运作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一、公司概况及发展趋势
人和连锁商贸公司(下称人和公司)是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一家由多家连锁商
店及便民超市组成的商贸公司。公司遵循“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
算、统一标识”的经营模式,快速建设销售网络,商业网点遍布东南沿海一带。由于
近年来经营效益喜人,正向全国各地实施快速扩张战略。截止2002年底,人和公司已
拥有120家连锁店,其中直营店68家,加盟店40家,大型综合性商场3家,便民超市2
家,饮料加工厂3家,黄金珠宝店2家,配送中心2家。人和公司在行销方面进行了彻
底的技术改造,已经形成因特网、电话网、物流网、人力营销网等“四网并行”的
电子商务,实现了消费者零距离购物、商家零距离采购和配送及后续服务,给国内零
售服务业带来了一场革命。
二、公司的财税体系及棘手问题
(一)财税体系
1.股权结构与财务状况。
人和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国有股占65%,其余35%由公司员工持有。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总资产3亿元。年营业额5亿元,商品销售毛利率范围为10—25%,
平均为15%,销售净利率为10%左右。
2.核算体系。
财务部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总部会计人员,另一类是销售网点的区域会计人员,
负责销售网点的收款、发货及盘点、监督工作。区域会计人员由总部考核,实行会
计委派制。
直营店、加盟店均由总部统一配送商品,其中40%的商品由配送中心直配,60%
的商品由厂商委配。有10—20%的厂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门店及销售网点
收到商品后,统一填制商品验收单,由区域会计人员到店收单,汇总后交总部信息部
统一核算。月末,信息部将各销售网点商品验收单汇总后交财务部登记“库存商品明
细账”、“商品进销差价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等。月末清点盘查后,区域
会计与总部核对库存商品账,与销售网点核对商品实物,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销售网点每日终了将销售款交存公司总部指定账户,由总部统一与厂商结算及
支付日常开支,严格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5.纳税模式。
人和公司中的直营店、配送中心、食品加工厂等统一纳税;而加盟店则实行统一
配送,独立纳税;综合性商场不完全统一配送,独立纳税。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此外由于经销金银首饰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
税,涉及与商贸相关的运输、仓储、租赁、服务等辅助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棘手的财税问题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人和公司不得不在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寻求生存和
发展的空间,目前,公司对许多棘手财税问题迷茫因顿,亟待突破。
涉及的主要财税问题有:
1.一些厂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降低5%—10
%的商品扣点,而这部分商品若实现销售需缴纳17%的增值税,这部分商品就面临无
利可图或亏损的局面。如何考虑该部分商品效益?
2.商品购进后只有在付款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商品销售往往有一定的周期,
账款也往往分次支付,如何处理?
3.代购代销业务如何筹划?
4.销售网点在节假日期间的让利销售活动,如何安排和筹划?
三、最优纳税方案设计
针对人和公司的财税体系及涉税问题,税务筹划人员提出了系统的筹划方案。其
实,企业税务筹划是一盘棋,不能简单地进行单个税种或某个环节的筹划,应该运用
系统思维,设计系统化的最优纳税筹划方案。下面是最优纳税方案的主要筹划环节及
筹划要点。
(一)商品购进环节
1.进货渠道。
首先考虑进货渠道,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适用的税率和税款抵
扣制度均不相同,直接影响着增值税的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宜选择从一
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可以实现按购进价款的17%或13%抵扣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
税人处购进货物,通过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多可以抵扣6%或4%的税
款。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
对于一些不能提供或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厂商,公司又不能因为发票问题而
全部割舍市场热销的商品,但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在采购时为了抵销自己因拿不到17
%基本税率的专用发票而造成的损失,应该要求供货厂商适当降价,以降低“无票”
抵扣损失。这里需要测算价格折让临界点。
考虑不能获取17%专用发票对应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的综合
影响,可以计算出供货厂商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为15.7%。因此,在采购中找到了价
格折让率为15.7%,公司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跟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厂商交涉,合
理降低进价弥补“无票”抵扣损失,增加企业效益。
2.进项税额抵扣。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只有在价款全部支付后才能申报报扣,而人和公司
一般都采用40—60天的信用付款期或分期付款方式,而不论商品是否全部实现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会使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滞后。怎样处理这一税务事项更划算呢?考
虑思路如下:对于频繁交易的重点供应商,一般都设专门的反映账款往来情况的应付
账款明细账,建议将从重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分期付款的多种商品混合核算其应付账款,
使每次付款均能够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每次付款在形式上表现为付清某一项采购
进货的价款,而不是将支付额分摊到多项商品采购上。同时尽量采用商业汇票支付货
款,而不采用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这样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拖延付款的时间,减
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货款,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实现递延纳税。
5.退货问题。
人和公司也经常涉及退货问题,由于供货商的原因造成商品过期或毁损时可以无
条件要求退货。退货业务在人和公司有两种操作:一是开红字发票冲消,二是在下期
进货时扣除。从增值税抵扣角度考虑,采用后者易于商业运作,也更加有利,可以避
免前期进项税额转出。所以,对于关系密切、交易频繁的供货厂商,可以采用退货滚
动扣除制。
(二)商品销售环节
1.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在商业实践中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受托商店根据代销的商品数量
向委托厂商收取手续费,在流通环节虽然计征增值税,但由于进销价格相同而应交增
值税为零,收取的手续费按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的“代理业务”缴纳5%的营业税,但
双方必须都是一般纳税人;第二种方式是视同买断,按规定计缴增值税。下面分析两
种方式下的税金支出情况:
设商品进价为P0,销售价为P1,手续费率为k(手续费/销售价格),适用17%的
增值税和5%的营业税。在代销行为模式下,寻找两种代销方式的税负均衡点:
P1×K×5%=(P1-P0)×17%
P0/P1=(17-5K)/17
即:当P0/P1>(17-5K)/17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合适;
当P0/ P1<(17-5K)/17时,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合适。
但应注意的是,代销业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受托方不得不为委托方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直接开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核实际支付的货物价款及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
费。
2.平销行为与返利。
人和公司商贸活动中,有时会因生产厂商市场竞争以及经营的需要而发生平销行
为。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然后生产企业以
返还利润、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由于增值税的“链条
效应”,平销行为虽然不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会造成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的
税负失衡,因此,税法规定凡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
应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抵进项税额。人和公司为避免由于返利造成的税收
负担,在与生产企业发生平销行为时,让生产企业采取“现金折扣”的信用方式销售,
在规定的折扣期内人和公司主动提前付款,从而享受与返利等额的现金折扣。这样,
生产企业应纳税额不变,而人和公司无需按返利资金转出进项税额,减轻了增值税
税负。
3.销售让利、奖励及购物卡(券)问题。
销售让利与奖励有多种形式,诸如折扣销售、加量不加价、赠送礼品(购物券)、
有奖销售等等。不同的让利、奖励方式,不同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应该根据经营特点
合理选择:(1)采用折扣销售,可以达到促销的目的,如鼓励客户一次多消费的数量
折扣以及给予信誉客户的价格让利折扣等。采取折扣销售可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计
税,但必须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2)由于商品品种、质量、性能
等方面的原因,给予客户的销售折让也可以按扣除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税,而现金折扣
在计税时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3)赠送礼品或有奖销售时,除对售出的商品按规定
征税外,对赠送的礼品或奖品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4)加量不加价
让利行为是指购物达到一定数量,可以再选购一定的商品而总价格不变,这也是一种
让利促销方式,虽然销售收入未改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与其他方式相比,加快了
存货周转速度,在维持增值税不变的基础上,由于缩小利润空间而相应降低了企业所
得税。由以上分析可知,一般最好采用折扣销售方式,但易给人造成商品质量低劣或
过时的感觉,加量不加价方式在近期也多采用。还可采取组合赠送销售方式,将商品
捆绑起来实行优惠价格,相当于赠送,但税负较重。
为了促销和折扣优惠,人和公司采用会员购物卡制。会员购物卡有两种结算方式:
一种是企业现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
来账,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另一种是企业自制购物卡或购物券出售给消
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银行账户。上述两种售卡方式纳税时间不同,第一种方式在货
物销售环节,第二种方式在售卡环节。因此,采用会员购物卡(券)时宜尽量采用第一
种方式,可以推迟纳税时间。而第二种方式不仅先垫付税款,而且也是国家非鼓励甚
至查禁的行为。
4.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商业企业以从事销售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若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
税商品、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一并征收增值税。考虑到人和公司有自己的配送中心,
负责销售及配送货服务,但由于配适中心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其运输业务收入与
货物销售额混杂在一起,与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若将配送中心独立为法人企业,
其经营范围为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则人和公司的混合销售业务中的送货服务可以适用
3%的营业税。具体操作是,将原来的价款分解为商品货款及运输费两部分,在交易
时与客户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就可以将运输业务中适用17%的增值税率降为3%的营
业税率,合理降低了税负。 (at20030302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