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点拨——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点拨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
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
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
的意义。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
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
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
务人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
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
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
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1 一个美国建筑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1998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
分公司工作。1999年度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
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建筑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
美国总公司收取的10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300元,即:
[(60000/12-4000)元×15%-125元]×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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