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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营收入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可发现有的纳税人为 了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不是采用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来节税,而是反其道而 行之,不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和申报纳税,相反加大了税收成本,有的因此受到了税 务机关给予的偷税处罚。用句民间较流行的俗语来比喻,这叫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的收入 按其适用税目、税率的不同。可分为适用高税率的应税收入和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收入。 有的收入则可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如果将上述收入混在一起, 不分开核算,则会加大自己的税收负担。现列举税务稽查实例计算说明如下: 某农机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和其他机械,共取得含税销售 额52万元。由于该商店未将农机销售收入和其他机械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并且全部按 “农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 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对该商店的销售收入全额计征增值税。该商 店实际缴纳增值税为:52万元/(1十4%)×4%=2万元 该商店补缴增值税后,经过自查核实,在52万元的销售收入中,销售农机的收入 为40万元。如果单独核算农机销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该商店只需缴 纳增值税为:(52万元-40万元)/(1十4%)×4%=4615.38元 二者相比,后者可依法少缴增值税为:20000元-4615.38元=15384.62元 某职业介绍所对外办理介绍服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 用税率为5%),同时对外办理电脑培训业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 税范围,适用税率为3%),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2万元。由于该单位未分别核算不同 税目的营业额,并且全部按“电脑培训业务收入”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 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 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对该单位补征营业税 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该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为:20000元×5%=1000元 该单位补缴营业税后进行了自查,核实电脑培训收入为8000元。如果分别核算介 绍服务收入和电脑培训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纳税,该单位只需缴纳营业税为:8000元 ×3%+(20000元-8000元)×5%=840元 二者相比,后者可依法少缴营业税为:1000元-840元=160元 从以上两例不难看出,纳税人只有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 确核算应税收入、减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 免税优惠;正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就不会额外加大 税收成本。因此,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才是纳税人“节税”的正确选 择。 由此可知,对于简单的、需要正确理解并执行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必须按税法 的规定操作,否则会加大税收成本,得不偿失。 (h2003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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