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
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
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
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
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
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
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
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
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
课税。津贴、补贴等有例外。
2.非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
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
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
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
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此外,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3.特殊职工的计税问题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
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
金加上取得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本书不作详细介绍。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类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类是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
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承租经营者
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
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
所得的,应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交纳
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
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
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也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
律、会计、咨询、讲学、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
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征税。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
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
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
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
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
薪金形式体现的,则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不是来
自聘用、雇佣或工作的单位,就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此处
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面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
他特许权的使用费取得的所得。
1.特许权
特许权主要包括四种权利。
(1)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
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利用的权力,它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具有专有性(独占性)、
地域性和时间性。
(2)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
用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权也是一种工业产权,可以依法取得、转让、许可使用、继承、
丧失、请求排除侵害。
(3)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
些特殊权力。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也具有民
法中的财产权性质。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权。
(4)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
仅为特定人知晓并占有。
2.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问题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上述四种权利及其他权利由个人提供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时,会取得相应的收入。
这类收入不同于一般所得,所以单独列为一类征税项目。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
办法,我国是将提供和转让合在一起,一并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但是,对于作者将自己的
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
故应按特许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其中:
利息是指购买或者持有各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其中,按照一定的比率派
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
发的分红,称为红利。
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
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
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
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效益。财产转让所得因
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列举项目征税。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仅股票
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
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关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
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除了实施条例规定的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外,其他偶然性所得的征税问题,
还需要由税务机关依法具体认定。
(十一)其他所得
上述10项个人应税所得是根据所得的不同性质划分的。除了10项个人应税所得外,
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的应税项目的个
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
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
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