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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源泉扣缴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六、源泉扣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 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这种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的 做法,就是通常所说的“源泉扣缴”或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税款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大量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 权利而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 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对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 收入金额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金额,包括与其有关 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 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 税的扣缴义务人。 关于“包税”条款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 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 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 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 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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