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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 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税 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 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额。 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是: (1)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 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 担的税款。 (2)税法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 外所得,依照税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 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 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 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公式中所称的“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 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不能按外商投资 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上述 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 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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