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3信息】 十六、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
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
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有两个含义,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
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
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此外,为了使
政策衔接,对企业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
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
(一)亏损弥补的一些具体规定
1.联营企业的亏损
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
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应纳所得税。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
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
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
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
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4.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应纳税
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
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
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
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
5.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
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
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
业的所得弥补。
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
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
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6.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
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
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
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
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
7.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法规定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
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8.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
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
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可以按弥补亏
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
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
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对亏损弥补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对亏损弥补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税法所指的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
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2)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下
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往年度的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往年度出现的亏损全部弥补。
企业如果连续发生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应首先弥补第1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
然后再弥补第2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几个亏损年度的前后弥
补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某一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3)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治某一年度当年实际发生
亏损(不包括结转上年度的亏损),以其下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作为该年度实际亏损
的弥补期。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个弥补
年度。在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予以弥补。
(4)亏损弥补与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免减税期限的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企业开办
初期发生亏损,以5年亏损弥补期限内,弥补完该亏损并有盈余的那一年度为获利年
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定期免税和减半征税的优惠;在定期免、
减税期限内,不论哪一年度发生亏损,这一年度都仍是一个免税或减税年度。也就
是说,定期免、减税期限应连续计算,不能因期间发生亏损而延长定期免减税的期限。
当然,在免减税期限内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今后5年内予以弥补;如亏损弥补期限与
免减税期限处在一个时间段内,两个期限仍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不能相互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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