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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3信息】 十五、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   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捐赠支出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符合税法的规 定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一旦超出限额时必须补救;另外须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 对象和捐赠方式,以免遭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捐赠支出的优惠政策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 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 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以民政部门批准成立 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 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集中缴库的企业由 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中青协)是受共青团中央指导,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 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成立协议和宗旨,中青协 主要工作是帮困扶贫、帮孤助残、抢险救灾、支教扫盲、扫黄打非、环境保护、社区 建设等社会公益、保障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 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310号文件)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 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 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 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628号文件)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等社会力 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财税字[2000]30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时准予全额扣除。   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在2000年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 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 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具体计算程序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计算程序如下: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三)捐赠费用的节税途径   1.认清捐赠对象   企业捐赠的对象,应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向税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捐赠,其 捐赠支出不得列为费用。   2.提高可列支限额   捐赠限额是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得,如果企业的捐赠支出超限时,则应从提高 应纳税所得额着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额。例如,提前确认收入或延后列支费用等,虽 然提高所得额,必须提前缴税,与延后缴税的节税基本原则有违,但是,提前缴税属 时间性差异,总税收负担并未增加。捐赠金额如果因超限而遭受剔除,则属永久性差 异,总税收负担因而增加,当属不利。   3.取得合法凭证   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的最起码条件,否则,即使有支付的事实,也不得列为 费用。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如果捐赠金额已超过当年度可列支限额,则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 以免遭税务稽查机关调整补税,另加计漏缴税款的滞纳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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