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资产评估增值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3信息】 十四、资产评估增值的纳税筹划
(一)有关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形式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
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
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
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
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
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增值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
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进行的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
式实际计人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
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
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应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
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以上调整方法可以由企业选择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
定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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