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3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
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
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
的所得税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我们可据此进行纳税筹划。
(一)年度亏损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
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
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
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二)回购价与发行价的差额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
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非股权支付额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交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
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
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
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技规定用以后
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
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
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
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
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
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四)公平交易原则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
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五)被合并企业资产成本的确定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
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
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
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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