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税款的缴纳
录入时间:2003-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3信息】 五、税款的缴纳
(一)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
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
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
(二)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方
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
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改变。对于纳税的境外投资所得,可以在年终汇算时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
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
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
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
少缴的所得税税款,应在下一个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
缴。
(三)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
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
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
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
不再回原地缴纳。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四)对企业虚报亏损问题的处理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
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
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此,除调减
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同时视
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
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
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
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2.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的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
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
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
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