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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应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3-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3信息】 四、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应纳 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两部分。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额 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 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或  =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1/4)×33%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通常分两步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 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 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许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 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包括:   1.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 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税收抵免的限额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据《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取得该项所得 应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得出应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可计算出应纳税额。   该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 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 (即抵免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超 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 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分得股息、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在国内投资、经营取得利润,由接受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 关纳税。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股息、利息,因其已是所得税后利润,一般不再 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其调 整方法为:   (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 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公式中,所谓“联营企业适用税率”和“投资方适用税率”,均指按税法规 定企业实际适用的税率(不包括享受免、减免因素)。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分别 适用15%和24%的税率,内地企业按年应税所得额大小,适用18%、27%和33%的税 率。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补税调整时可参照减让原则,视 为联营方已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税。   (3)如果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4)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 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 利润的征税方法,按规定补税。   (5)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据《暂行条例》规定 缴纳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 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净资产或剩余资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 入   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 业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财产估价增溢+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 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五)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 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 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收入总额不能准 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 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 法。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 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 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为10% ~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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