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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二)

录入时间:2003-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3信息】 (四)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一般问题   1.成本和费用方面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1)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 工。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 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 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 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原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 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 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 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 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纳税人的成本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 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 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①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 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应调整商品 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 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 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 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 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 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 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 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 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 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 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 身赢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 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 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③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 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2.工资薪金支出方面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 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 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 550元调整为800元。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 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3.资产折旧或摊销方面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 扣除。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处理原则。   ①建设单位交付的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 的价值入账。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   ③有偿调入或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 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入账。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账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 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 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的价值入账。   ⑤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 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未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价值入账。   ⑦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 或参照有关的市场价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   ⑧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 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2)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①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②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③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 金额,并确认损失。   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哲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3)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的处理规定。   可以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 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等。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 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 资产;已提取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 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 资产。   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 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 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去计算,有些企业还采用双 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4)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①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 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②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③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5)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设备、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 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 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 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并据此计算财产 转让所得或损失。   4.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方面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   (1)借款费用。由于借款的机构和形式不同,应分别情况在税前扣除有关费用。   ①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②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③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④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 金融机构借款的,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准许扣 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 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 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 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 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 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 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 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 定提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 种租赁。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①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②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③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5.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方面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 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 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展。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赞(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 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 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 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6.坏账损失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作为坏账处理。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 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2)扣除原则。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 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 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 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 不得超过年末应收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 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 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 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7.其他扣除项目   (1)保险和基本保障缴款。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 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 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 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 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资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2)税金。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 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等可以扣除。   (3)差旅费等。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 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和支 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和 支付凭证等。   (4)佣金。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①有合法真实凭证。   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 企业雇员)。   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5)劳动保护支出。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 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 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6)损失。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 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 除。   (7)违约金。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 讼费可以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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