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三)
录入时间:2003-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3信息】 (五)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利益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有关企业,如总
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孙公司
之间,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以及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的子公司之
间,等等。这些利益上相互关联的公司、企业之间,有可能在相互发生的销货、劳务、
贷款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中,通过制定某种低于或高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将
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到低税地区,达到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
(1)我国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就被认定为
关联企业或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其中的所谓“控制”,包括管理控制和股权控制。
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企业以及其他关联关系,利用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
进行避税,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
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关联企
业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方法,因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
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方法进行调整。
①可比的非受控价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
行调整。
②转售价格法。即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应该取得的利润水平进
行调整。
③成本加价法。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④对于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难以依次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调整时情况下,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2.亏损抵补
亏损抵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它是国家帮助企业渡过暂时困难,保
护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亏损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
进行。但是,为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扭亏增盈,一般都规定有连续抵补亏
损的时限。《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
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
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弥补年限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是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
的金额,而非企业财务报表的账面金额。
(1)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
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
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
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
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进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
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2)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
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
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
业的所得弥补。
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
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
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3.税务机关核定所得额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
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4.清算所得
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
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5.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所得的关系
企业应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收法规计算出来的,它在数额上与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
算的利润总额往往不一致。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换
言之,对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所得,若与税法规定不符的,要按照
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调整,然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这样规定主要
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从财务会计制度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各自的目的来看,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
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面对经营者的经营成果,
在计算内容、标准方法上所作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则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
的要求,通过税法来处理国家和纳税人的分配关系,两者的目的不完全一致。严格按
照税法来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利于保护税基,公平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
维护国家利益。
(2)依据税法对纳税人的收益,以及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资产、债务等事
项进行税收处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涉外企业所得
税采用的就是该种做法。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分离,有
利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便于国际比较和促进对外开放,也为今后内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打下基础。
(3)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行业的企业,在一
定时期内仍将保持各自的财务处理特点。因此,依据税法建立统一的应税所得额确定
办法,是规范所得税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便于税务机关依法办税,也有利于税收
征管制度的改革。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许扣除项金额
在具体计算方法上,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税收调整
项目金额后的数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
规定不一致时,予以调整的金额,同时,它还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予以调增或调减的
税收金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可通过纳税项目进行归结和计算,将计算出的税收调整
项目与利润总额相加(减),即可求得应纳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
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见表3-1。
表3-1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企业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本期数 累计数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2
(1)工资支出 3
(2)职工福利费 4
(3)职工教育经费 5
(4)工会经费 6
(5)利息支出 7
(6)业务招待费 8
(7)公益救济性捐赠 9
(8)提取折旧费 10
(9)无形资产摊销 11
(10)其他 12
2.不允许扣除项目 13
(1)资本性支出 14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15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16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17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18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19
(7)各种赞助支出 20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21
3.应税收益项目 22
(1)少计应纳收益 23
(2)未计应纳收益 24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25
(1)弥补亏损 26
(2)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27
(3)境外收益 28
(4)技术转让收益 29
(5)治理“三废”收益 30
(6)股息收入 31
(7)国库券利息收入 32
(8)国家补贴收入 33
(9)其他 3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