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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3-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3信息】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取得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1.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其 中,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1)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资产归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全 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归企业劳动群众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 例》规定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联营 企业。   (5)股份制企业。指注册资本以股份形式构成,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有限 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在改革过程中,如果纳税企业、单位改变经营方式,实行承租经营的,其纳税人 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凡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更改工商登记的,不论被租方与承租方如何分配, 均仍以被租企业为纳税人。   ②承租方重新办理登记证的,以新登记的企业为纳税人。   2.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所列举的上述 纳税人,通常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它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①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②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③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单位作为纳税人之所以应当具备独立经济核算条件,是因为只有实行独立 经济核算的企业,才能正确计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正常计算实现的利润和应税所得额。 而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利润所得,通常是由上级单位汇总计算。其次,由于实行独立 核算的企业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独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便于税务机关对其生产 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 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 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 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 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 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 %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二)征税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   1.生产经营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 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所得。包括土地转让 所得、商品房销售所得、配套设施销售所得、代建工程结算所得、出租房租金所得, 以及其他业务所得。   2.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出租房租金以外的其他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 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 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对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作为征税对象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 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这是符合 所得税制国际规范的。因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各类企业、单位,属于在我国境 内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也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根据国际税法惯例,一国居民纳 税人对本国政府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即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向本国 政府缴纳所得税。对于我国纳税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 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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