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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点拨——对合作建房行为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3信息】 七、对合作建房行为的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 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第一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 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通过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 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 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 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 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 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 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 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 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 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 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 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 条的规定核定。   (二)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 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 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 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按一定比例参与收入分配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 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 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 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   3.按一定比例参与分配房屋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 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 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 定核定。而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 动产”征税。   我们可以来用如下纳税筹划方案: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B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 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 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A企业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 对其不征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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