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点拨——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3信息】 六、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纳
税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
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
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
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那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
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
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
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
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
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
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
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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